判客省事
官名。宋置。见“客省”。
官名。宋置。见“客省”。
官名。北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1101)置,为侍从贴职。后定为从三品。南宋因之。官名,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元年1101年)置,为帖职,序位在宝文阁直学士下,从三品,供侍从备顾问。见《宋史·职官二》,参看
见“十光将军”。
官名。即“法制院院使”。
官名。为国民党政府行政院秘书外的长官。见“行政院秘书处”。
官署名。金朝置。掌捕盗。设于诸府下。
官名。隋朝始置。高祖开皇二年(582) 置为宫廷内官尚宫属官,员三人,视勋品,掌图籍法式,纠察宣奏。金沿置,为典卫司、宫苑司、惠民司诸司长官,各一人,正七品至从六品。元朝置于御香局、掌薪司、供膳司、上
官名。宋初盐铁、度支、户部皆置判官,以朝官充任,分掌三部诸案公事。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废。即盐铁判官、度支判官、户部判官。宋初承五代之制,各设一人。乾德四年(公元966年)三部各置推
官名。即国子博士,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国子博士。学官名。唐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国子监为司成馆,博士为司成宣业,咸亨元年(公元670年)改司成馆复为国子监,司成宣业复
官名。北宋哲宗绍圣四年(1097)置,以小使臣充任。参见“巡检”。
官署名。清朝四川之铸钱局。康熙七年(1668)置局,六十一年改今名。设监铸官一人,以同知,通判充任。掌理本省鼓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