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盗司
官署名。金朝置。掌捕盗。设于诸府下。
官署名。金朝置。掌捕盗。设于诸府下。
春秋晋国等置下军长官。参见“三军”。
官名。南朝外殿中监属官,见《南齐书·高帝纪》 。
见“供庖务”。
官名。西夏置。意为“大王”。西夏党项语“宁”即王,“令”即大。景宗显道元年(1032),元昊立官制,以此为蕃官名称之一。
官名。唐高祖武德六年 (623) 诸州总管加号使持节,高宗永徽 (650—655) 以后,都督带使持节即为其任,不带节者不是。睿宗景云二年(711)贺拔延嗣除凉州都督,充河西节度使,始有此号。玄宗天宝
官名。西魏、北周冬官府司木中大夫弓工中士佐官,正一命。
官名。西汉鸿胪有主簿,后代因之。隋初,鸿胪寺置主簿。唐初沿置,员二人,正八品。太宗贞观(627—649)中减一人,改从七品上,负责掌印及勾检稽失。北宋前期,用为文臣寄禄官。神宗元丰(1078—1085
官名。清朝侍卫处之次长官,仅次于领侍卫内大臣。顺治元年(1644)设,武职从一品。额定六员,镶黄、正黄、正白旗各二人,由散秩大臣、都统、护军统领、前锋统领、满大学士,尚书内特简。协助领侍卫内大臣,掌率
官名。北齐置,为尚书省右户曹长官,六品上。
清朝盐场管理灶丁之职役。雍正六年(1728)初设于两淮,掌查核灶户煎盐之多寡,使其尽入商垣,以杜私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