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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丁

蒙古语称“哈木济尔噶”,意为“随从附丁”。清代被指定为蒙古王公贵族私人服役的人。亦属※阿勒巴图的一部分。清顺治时(1644—1661),为示怀柔与笼络,从箭丁中选出部分人充当蒙古王公贵族的随丁,专为主人服役,不编入丁册,不负担官差和官税,不服劳役。随丁又分为随人箭丁和随缺箭丁两种:属于蒙古王公贵族的随丁,对王公贵族终身隶属,世代继承,称“随人箭丁”。康熙三年(1664),规定管旗章京和参领、佐领,亦拨给随丁。但随职去留。任职时拨给,离职时退回。故称“随缺箭丁”。顺治五年(1648),规定蒙古亲王给随丁60名,郡王50名,贝勒40名,贝子35名,公30名,固伦额驸40名,和硕额驸30名,多罗额驸20名。九年(1652),又规定台吉、塔布囊一等者给随丁15名,二等12名,三等8名,四等4名。康熙三年规定管旗章京给4名,参领、佐领共1名。他们或在主人家内当差,或在主人牧场上从事放牧,或在自家牧养主人牲畜,主人可任意驱使随丁为自己劳动,无偿占有其劳动成果。特别是主人经济状况恶化时,几乎全赖随丁养活,乃至逼令其替主人偿还私债。政治地位低于※“箭丁”,无权出任旗佐官员,甚至被主人出卖和馈赠。少数因服役和交纳贡赋有功者,主人可解除随丁义务,编入旗的丁册,恢复一般阿勒巴图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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