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盟部旗组织法
1930年5月29日至6月12日由蒙藏委员会在南京召开蒙古会议通过,次年10月,经南京国民政府增删、修订公布。共37条。主要内容是:明确蒙古各盟部旗的法律地位,肯定盟旗为一级行政单位。旗隶于盟,各盟部及特别旗直隶于行政院,与省、县平行,互不统属。盟旗职官照旧,旗札萨克以下协理、管旗章京、副章京,均改为旗务委员。分设盟、旗民代表会议。此法公布后,由于一些盟长、旗札萨克及地方省县政府的反对,实际上并未真正实行。
1930年5月29日至6月12日由蒙藏委员会在南京召开蒙古会议通过,次年10月,经南京国民政府增删、修订公布。共37条。主要内容是:明确蒙古各盟部旗的法律地位,肯定盟旗为一级行政单位。旗隶于盟,各盟部及特别旗直隶于行政院,与省、县平行,互不统属。盟旗职官照旧,旗札萨克以下协理、管旗章京、副章京,均改为旗务委员。分设盟、旗民代表会议。此法公布后,由于一些盟长、旗札萨克及地方省县政府的反对,实际上并未真正实行。
见“日喀则”(292页)。
见“忧位居”(1118页)。
西域古河名。见《汉书·西域传》:于阗河北流,与葱岭河合,东注蒲昌海。并见《后汉书·西域传》、《水经》和《水经注》。现在这一水系仍与上述记载吻合:和田河(古于阗河)北流,与向东流时叶尔羌河会合,东注罗布
元政区名。蒙古汗国宪宗八年(1258)设。治所在今朝鲜咸镜南道永兴城(即高丽和州)。蒙古兵进入朝鲜半岛后,高丽龙津县人赵晖、定州人卓青,于是年以和州及其以北地附蒙古,蒙古乃置该府于和州统辖其民。元至正
见“达赖汗”(729页)。
1830—1860清代新疆倭里罕和卓同党。回族。祖籍甘肃固原,后迁居新疆精河大河沿。继随父铁林时往喀什噶尔(今喀什)经商。咸丰七年(1857),因殴打清军营兵被拘。旋倭里罕统兵陷喀什噶尔,获释,遂从叛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嘉靖(1522—1566)间设。《满洲源流考》将此卫与永乐十二年(1414)三月所设可河卫、正统(1436—1449)后所设海河卫皆称作噶哈卫。
官名。为宣慰使属员,明代设置,秩正五品。参见“宣慰使”(1747页)。
旧时西藏门巴族和藏族部分地区所置※宗以下的一级行政区划。其范围略似内地的“区”或“乡”。由旧西藏地方政府设置,并设※措本或※根保管理全措事务。见“三十二措(定)”(50页)。
见“达延汗2”(7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