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剑大棒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西羌的一支。因居于黑水而得名。水出羌中。西南迳黑水域(甘肃文县西北、舟曲西南)西,又西南入白水(今白水江)。地当今九寨沟及其附近地区。东南与※白水羌、紫羌相邻。东汉改广汉北部都尉为阴平郡,以统其部。
见“扎哈沁部”(194页)。
蒙古斡亦剌部首领。又译忽都花、库都喀,或称忽都合别乞。善巫术,称别乞(族长、长老之意,部落首领、萨蛮巫师首领称号)。率部游牧于谦河(今叶尼塞河上游)。南宋嘉泰元年(1201),与哈答斤、散只兀等11部
唐代在西突厥地区设置的羁縻机构。高宗显庆二年(657)左右以胡禄屋部(又作胡禄屋阙)置。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辖地位于今新疆乌苏和阿雅尔淖尔一带。隶北庭都护府管辖。
见“玉素普和卓”(477页)。
见“朱舍里部”(793页)。
即“古代蒙古汗统大黄史”(444页)。
?—1106北宋经略河湟地区边将。字处道。江州德安(今江西九江市境)人。※王韶子。少从父征战。谙练边情。宋元祐(1086—1094)间,上疏力谏勿弃河湟,末被采纳。元符二年(1099),随副统军王赡进
女真文字碑刻。刻石年代不详。20世纪60年代前后发现于山东蓬莱,原在城内佑德观,后移入蓬莱阁天后宫。高60厘米,宽70厘米。正面刻女真文,上下款为楷书,各1行共27字,指明诗作者与立石人;正文为行书,
?—1451明建州左卫(后右卫)首领。一作樊察,又作班车。女真族。爱新觉罗氏。汉姓童(佟)。世居斡杂朵里(今黑龙江省依兰县马大屯)。明初吾都里万户猛哥帖木儿同母异父弟。宣德初期,历任指挥佥事,都指挥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