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分
金、元时赋敛形式之一。指对某些物品征收一定比例的实物税。元代诸种物品抽分的比例各不相同:(1)牲畜。太宗元年(1229)规定蒙古牧民有马牛羊及百者,分别输牝马一、牸牛一、羒羊一。成宗大德八年(1304)改为及百至三十者,官取其一,不及数者免征。(2)市舶。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定市舶抽分例,细货十取一,粗货十五取一。仁宗延祐元年(1314),改为细物十分抽二,粗物十五分抽二。(3)民营冶炼等。银十抽三,铁、矾、磁窑、石灰等十抽二,葡萄酒三十取一。各个时期抽分比例有所改动。
金、元时赋敛形式之一。指对某些物品征收一定比例的实物税。元代诸种物品抽分的比例各不相同:(1)牲畜。太宗元年(1229)规定蒙古牧民有马牛羊及百者,分别输牝马一、牸牛一、羒羊一。成宗大德八年(1304)改为及百至三十者,官取其一,不及数者免征。(2)市舶。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定市舶抽分例,细货十取一,粗货十五取一。仁宗延祐元年(1314),改为细物十分抽二,粗物十五分抽二。(3)民营冶炼等。银十抽三,铁、矾、磁窑、石灰等十抽二,葡萄酒三十取一。各个时期抽分比例有所改动。
见“河东长官司”(1509页)。
明清时期湖广土家族土司。元末,明玉珍置,以张仲山任安抚使。明初因之,治所位于今湖北长乐县境内,隶容美宣抚司。洪武六年(1373),因“洞蛮”向天富举兵反明,各土司皆坐降一级。七年,改长官司。十四年(1
见“腊鲁泼”(2266页)。
东乡语音译,亦作“哲玛其”,旧时东乡族社会宗教组织。系东乡族穆斯林围绕清真寺所组成的地区性宗教单位,并带有民政性质。其范围大小不一,大者包括数个乃至10几个村落的数百户;小者仅包括一个村庄数十户。由伊
见“诸抹”(1951页)。
见“撒花”(2490页)。
见“古儿别速”(441页)。
中国少数民族之一。多数自称“门巴”,另有“主巴”、“勒波”、“学增”、“达巴”、“舍杜本”等带地域概念的称呼。该族源于古门隅土著居民立、丘、皮修木、那木修等众多部落及叶邦人、荣普人、布热白人、莫巴陇巴
见“久越得犍”(129页)。
唐时南诏初期国务行政机构六曹之一。参见“六曹”(3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