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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天津条约

原称《和约章程》。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1858.6.27)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天津签订。共四十二款,另附《和约章程补遗》六款。主要内容:(1)法国得派公使驻北京,并在各通商口岸设领事官;(2)增开琼州、潮州(后改汕头)、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后改烟台)、南京为通商口岸;(3)天主教教士可入内地自由传教;(4)准许法国人往内地游历,在各通商口岸任意租地建屋、设立教堂、开设医院、兴办学校等;(5)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6)法国兵船、商船有权驶入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7)确定领事裁判权与片面最惠国待遇;(8)中国给法国赔款银二百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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