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
官名。春秋时期齐国置,掌手工业。《管子·小匡》: “市立三乡,工立三族,泽立三虞,山立三衡。”《管子集校》王引之云: “,乡,亦官名,与族、虞、衡同例。”
官名。春秋时期齐国置,掌手工业。《管子·小匡》: “市立三乡,工立三族,泽立三虞,山立三衡。”《管子集校》王引之云: “,乡,亦官名,与族、虞、衡同例。”
官名。辽朝北枢密院长官,总领契丹及其他部族军、民之政。始置于大同元年 (947) 。任职者多为勋戚大臣,以契丹人为主,间用汉人。官名。辽置,为北枢密院的长官。见“北枢密院”。
官名。明朝巡抚兼理军务之职。其地原设有总兵官,则称赞理军务。
“州牧”别称。州郡长官的别称。《汉书·朱博传》:“今部刺史居牧伯之位,秉一州之统。”《三国志·蜀书·刘焉传》:“焉睹灵帝政治衰缺,王室多故,乃建议言:刺史、太守,货赂为官,割剥百姓。以致离叛。可选清名
官名。见“度支使”。
官署名。元至元十八年九月始置,掌本行省所属各道军事和农事,以行省丞相、行台大夫领之。每道置使二人,同知、副使各二人,检督六人,经历、知事、照磨各一人。见《元史·百官八·团练安抚劝农使司》。
官名。明初工部所属屯田部置,一人,正六品,协郎中掌本属部事务。洪武十三年(1380)改屯部员外郎,二十九年,再改屯田清吏司员外郎,遂为定称。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
官名。北魏置。《魏书·刘文晔传》:“拜协律中郎。”职掌同协律郎,位在其上。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从四品下。官名。北魏置协律郎(从五品上),又置协律中郎(从四品下)。皆掌校正乐律。见《通典·职官
官署名。西夏置,称“赤剋罗”。主持官吏考核升迁,属中等司。太祖明洪武三年(1370)亦置,设司令,司丞。十年革,十四年复设,二十年复罢。凡诸司刑名、钱粮,有冤滥隐匿者,稽其功过以闻。官署名。西夏设置,
官名。北齐置。掌并州尚书省三公曹事务。其职掌与“三公郎中”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