宥恤司
官署名。清末法部八司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办理赦典,颁降条款,清理广狱,并复核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南、湖北刑事民事案件。置郎中三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五人。
官署名。清末置,属法部。掌理赦典、颁降条款, 清理庶狱及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南、湖北的刑事、民事案件。设官有郎中三人,员外郎、主事各四人。司内分设江南、安徽、闽浙、湖广四科分掌本司所管辖的刑事、民事案件。
官署名。清末法部八司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办理赦典,颁降条款,清理广狱,并复核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南、湖北刑事民事案件。置郎中三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五人。
官署名。清末置,属法部。掌理赦典、颁降条款, 清理庶狱及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南、湖北的刑事、民事案件。设官有郎中三人,员外郎、主事各四人。司内分设江南、安徽、闽浙、湖广四科分掌本司所管辖的刑事、民事案件。
左都督右都督的省称。《三国志·吴书·朱然传》:“权与蜀克期大举,权自向新城,(朱)然与全琮各受斧钺,为左右督。”都督,统军大将。
官名。金朝宣徽院长官,秩正三品。参见“宣徽院”。
禁军名。(1)唐置。龙朔二年(公元662年)高宗在玄武门左右屯营的基础上,加上选取的府兵越骑、步射组成左右羽林军。其职官的设置与诸卫相似,有大将军各一人,正三品;将军各三人,从三品。掌统北衙禁兵,督摄
官名。金建国前设有此官,相当汉族官制中的“冢宰”、“宰相”,金太祖即位前任此官。“都”是“高”的意思,“勃极烈”是“管理众人”的意思。“都勃极烈”是女真语的音译。
官员之任务、公事。《论语·八佾》: “官事不摄。”《孟子·告子》: “官事无摄。”
官名,汉置,为将作少府属官,掌治宫室。成帝阳朔三年省。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将作少府》,参看“将作少府”条。
官名。西晋王国属官。大国领兵千五百人,次国、小国领兵千人。南朝沿置。
臣下使用的礼乐超越礼制的规定。《谷梁传·隐公五年》:“舞夏,天子八佾,诸公六佾,诸侯四佾,初献六羽,始僭乐矣。”。
官署名。清末海军部军枢司所属三科之一。原属筹办海军事务处参赞厅秘书司。宣统二年(1910),改属军枢司。同年,随司并入海军部。掌承办本部官员升调、黜陟、考试、京察、保送、功过、请假、袭荫、请封,及不归
官名。新莽置之,属大司空。王莽改革官制,以九卿分属三公,每一卿置大夫三人,一大夫置元士三人,故大司空亦置。官名,为大司空的属官。《汉书·王莽传》:“大司空士夜过奉常亭,亭长苛之,告以官名……亭长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