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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平章军国事

官名。宋哲宗元祐三年(1088)置,以吕公著为之,位在宰相之上,凡三省及三省与枢密院同取旨事,如边防、大公案、大量支移钱粮、废置州县、特立捕盗赏格、创立更改法令、及一切非常规公事,皆与三省、枢密院同议签书,然后取旨施行。


官名。宋置,与“平章军国重事”、“平章军国事”为一官,位在宰臣上。后改名“平章军国事”。去掉“重”“”二字,其官所预者既广且专。中书门下之印宰相也不再掌管而归之于此官。见《宋史·职官一·平章军国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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