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属吏的总称。县长官的属吏,分职任事,佐长官治县,这些属吏,总称为县佐。秦以前县佐吏有丞、尉、县司马、县司空等;秦汉时更加完备,有丞、尉、诸曹掾史等。《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县令、长,皆秦官,掌
满语官名。武职。汉译为“前锋统领”。
官署名。北齐置,隶司农寺,有令、丞。隋朝有令二员,又有米廪督二员、谷仓督四员、盐仓督二员。唐朝有令三员、丞五员,又有监事、典事等属。皆掌廪藏之事。北宋存其名而无职司。官署名。北齐、隋、唐皆置,均属司农
北洋政府时期违反《临时约法》的各种非法议会之一。民国十四年(公元1925年)四月二十四日,临时执政段祺瑞下令,谓“法统”已成陈迹,制宪应早实现。五月一日公布《国民代表会议筹备处条例》。依此条例制定的《
官名。即“江西清吏司员外郎”。
官名。见“公府墨曹”。
官名。清末国子监所属职官。光绪三十二年 (1906) 设,三人。掌文书案牍。
选举制度。明朝荐举科目。洪武六年(1373)罢科举后,置为荐举名目之一。由地方官吏察选德才兼备者,礼送京师授官,其后复科举,此法并行不废,但渐衰,徒有其名而已。
官名。清末新陆军职官。宣统元年(1909)置。每混成协或未成镇的独立协一人,正四品,协参领充,奏补。掌办本协军事司法及战时俘虏与占领地司法事宜。
西夏官名。亦称大都督府令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