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自治公所
乡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北洋政府公布《乡自治制》,但未实行。其中规定,乡的自治执行机关为自治公所,设乡长一人,由乡自治会选出,呈由县知事委任,掌办本乡的自治行政事务;并得因事务的繁简设乡董一至二人,由乡自治会选出。乡长、乡董均为名誉职,得由县知事酌给公费。参见“乡自治会”。
乡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北洋政府公布《乡自治制》,但未实行。其中规定,乡的自治执行机关为自治公所,设乡长一人,由乡自治会选出,呈由县知事委任,掌办本乡的自治行政事务;并得因事务的繁简设乡董一至二人,由乡自治会选出。乡长、乡董均为名誉职,得由县知事酌给公费。参见“乡自治会”。
官署名。宋太宗太平兴国(976—983)中置,掌受三司帖牒而下发有关部门。神宗元丰(1078—1085) 改制废。官署名。宋太平兴国年间置,属三司。掌收受三司帖牒而分发给三部。判司官由开拆司官兼任。
官名。唐朝左、右金吾卫属官,置一员,掌分察六街徼巡,入夜则以骑卒巡行、武官暗探。
官署名。元朝置,秩正三品,隶奎章阁学士院,掌图书宝玩,设于文宗天历二年(1329)。置监司、司尉、亚尉、佥司、司丞各二员。官署名。元天历二年(公元1329年)置,属奎章阁学士院,秩正三品。掌奎章阁图书
官名。元置,见“都护府(2)”。
阶官名。金教坊二十五阶之第九阶,秩从五品下。元十五阶第五阶,从四品。官名,也是官阶名。金朝的教坊官,自从四品始,以下分为二十五阶。从五品下,称协律大夫。见《金史·百官一》。参看“教坊”条。
清末军队名。是湘军幕僚李鸿章在湘军统帅曾国藩的支持下用湘军编伍的定制参合西洋运用洋枪的成法而编练的一支新的军队。咸丰十一年(公元1861年), 初建时人数约七千余人,至同治四年 (公元1865年) 发
①官署名。隋朝左、右卫所统左翊四开府府(骠骑府)。② 官名。隋朝左、右卫所统左翊四开府(骠骑府)长官。同“左翊二开府”。
官署名。北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置,掌京城营缮及畿县屯兵营舍修葺之事。淳化三年(992)分左右两厢,隶东西八作司。五年,复分出为独立机构,以诸司使及内侍提举。真宗咸平元年(998),以都大店宅务
官名。汉初少府所属有御羞令,武帝时归属水衡都尉。《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如淳说:“御羞,地名也,在蓝田,其土肥沃,多出御物可进者,《扬雄传》谓之御宿。”也就是主管宫廷用的膳羞原料。其副职有二丞。
① 外朝所拟诏书,与“内制”相对而言。唐玄宗开元二十六年(738) 置翰林学士后,翰林学士所撰,直接发自禁中者为内制。中书舍人或他官知制诰者所撰,为外制。外制所拟,为一般诏书,需经门下省,由符宝郎加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