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清代医官职称。明、清两代,院判的职位仅次于院使。元代于1322年(至治二年)设院判2人,官阶正五品。
指寸法之一,亦称手夫。使患者食、中、环(无名指)、小四指相并,以其中节横纹宽度作三寸,称为一夫。《千金要方》:“凡量一夫之法,覆手并舒四指,对度四指上中节上横过为一夫。”适用于下肢、下腹的直寸和背部的
①见《生草药性备要》。为虎耳草之别名。②见《南宁市药物志》。为锦地罗之别名。各详该条。
病名。指淋症突然发作病情较重者。《医学入门·淋》:“热淋暴淋痛甚,八正散或五苓散合败毒散,加味石膏汤。”参见淋、热淋条。
证名。即咳脓血。为肺痈主症之一。参咳脓血、肺痈条。
出《肘后方》。即齿龋。详该条。
【介绍】:见智斌条。
即防己黄芪汤,见该条。
见《药材学》。为大戟之别名,详该条。
伤食之一。见《张氏医通》卷二:“伤生冷果菜,宜木香、砂仁、炮姜、肉桂。”《杂病源流犀烛·伤食不能食源流》:“至于所伤之物既种种不同,宜各用主治之药。……伤菜,丁香,麝香、肉桂。伤瓜,鲞鱼炙食,瓜皮煎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