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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石经考

三篇 清刘传莹撰。传莹字椒云,汉阳(今湖北汉阳县)人。此书是传莹同乡黄元吉根据传莹孙子的藏稿付印的。书分三篇,共十三目。前有光绪十二年黄元吉,光绪十年姚晋圻两人的序,后有光绪十年田明昶的跋。上篇考汉石经,中篇考魏石经,下篇立十一说。其标目分别是“一字石经春秋一卷在汉六经说”、“汉石经以一家为主附载诸家说”、“魏石经止尚书、春秋、左氏传说”、“洛阳伽蓝记不可据说”、“一字石经毛诗、一字石经郑氏尚书为魏晋间刻石说”、“陆《释文》不引石经说”、“唐用石经试士说”、“西汉无《大学》辨”、“汉儒释经及试博士用隶书说”、“西汉各家立学官考”、“石经杂证”。自“一字石经毛诗、一字石经郑氏尚书为魏晋间刻石”以下,原文已佚,其文是田明昶根据标目补写的,已经不是原作。研究石经的各家的观点,最主要的分歧是一字石经,三字石经哪个属汉、哪个属魏。北宋以前,学者多据《后汉书·儒林传》及《洛阳伽蓝记》《隋书·经籍志》等,认为三字石经属汉,一字石经属魏。南宋以后,以至有清一代,学者多据《晋书·卫恒传》、《水经注》等,认为一字石经属汉,三字石经属魏。此书“洛阳伽蓝记不可据”一篇,认为郦道元《水经注》所记,早于杨衒之《洛阳伽蓝记》二十余年,必定是亲眼所见。杨衒之所记,在迁邺之后,出於记忆。总结他所记的,不可信的有四点。刘氏之见甚确,颇可张南宋以后之说,而证北宋以前之误。至于认为一字石经的毛诗及郑氏尚书为魏晋间刻石,这更是读书得间。按《隋书·经籍志》“一字石经鲁诗六卷”之下,有“梁有毛诗二卷亡”之文;“一字石经尚书”之下,有“梁有今字石经郑氏尚书八卷亡”之文。其毛诗、郑氏尚书既然附注於一字鲁诗、尚书之下,而又明白说尚书是今字。《唐书·艺文志》对于隋志石经,凡一字都说成今字,可见所谓今字,实即一字之谓。其书虽在梁时亡佚,但梁以前确实有一字的毛诗和郑氏尚书。既有此本,那么究竟刻自何时,正是应该研究,而不宜忽略的。刘氏独见及此,可谓善读古书。可惜其原文已佚,无从知其考订如何,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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