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事实类苑
六十三卷。北宋末南宋初江少虞(生卒年不详)撰。参见《事实类苑》。
六十三卷。北宋末南宋初江少虞(生卒年不详)撰。参见《事实类苑》。
九卷。清冯咏(约1736年前后在世)撰。冯咏字夔飏。江西金溪人。姿性英迈,与兄冯谌、弟冯谦并称“三冯”。康熙六十年(1721)进士,官翰林院编修,官至开州知府。本编一卷为一集,有:一《江汉集》,二《日
七卷。明朝时西洋人庞迪我撰。其生平事迹不详。此书成于明万历三十二年(1604),主要论述天主所禁罪者共七条:一谓骄傲,二谓嫉妒,三谓悭吝,四谓忿怒,五谓迷饮食,六谓迷色,七谓懈惰于善,庞迪我以此而作此
五十六种,五十九卷。清邵廷烈编。邵廷烈字子显,又字伯扬,江苏太仓人。生卒年不详。丛书又名《娄东杂著》。所收为其乡贤已佚著作,或虽有刊本但流传不广著作及其自著数种。内容博杂,理学、考证经史,以及诗文论著
一卷。隋刘炫撰,清马国翰辑。刘炫字光伯,河间景城(今河北省献县东北)人,生卒年不详,约死于隋末。刘炫为隋代经学家,亦为刘献之三传弟子,曾任太学博士,死后门人谥曰宣德先生。刘炫相信伪《尚书孔氏传》,并伪
分韵不分卷。清黄中撰。中字锐卿,江苏松江(今属上海市)人。此书前有咸丰八年戊午上海刘枢序及黄氏自序。刘序云:“先生年已六十有五,读书颐想,乐此不疲。”此书乃黄氏早岁所作。当时仅就毛诗义类加以纂集。至咸
各一卷。清云南贵州清理财政局编。云南财政说明书首载云贵总督李经羲札催云南清政局等文,以下正文“岁入”共分十类,第一类协款,第二类田赋,第三类盐茶税课,第四类关税,第五类杂税,第六类厘金,第七类捐输、第
十二卷。明朱衡(1512-1584)撰。朱衡字士南、惟平,万安(今属江西)人。学者。嘉靖进士。历官刑部主事,南京刑部尚书等。嘉靖四十四年(1565)黄河决口,以工部尚书总理河漕,定议开新河,筑堤防溃。
五卷。清顾昺撰。顾昺号虚庄,南江人。雍正二年(1724)举人。此编是他的三个经解之一,都是节录御纂《周易折中》内所收集的诸儒之说,参以李光地的《周易观彖通论》,所以叫“摘抄”。间附顾昺自己的意见,也几
清高珩(1611-1695)撰。高珩生平详见《栖云阁诗》(辞目)。是集以诗体分类编次,不分卷数。为写之本,从题记中可知,是高珩之子高之骃、高之驹校订的,大概是未刻全集之前,高珩家人录存之稿。《四库全书
三卷明瞿佑(1341-1427)撰。瞿佑字宗吉,钱塘(今浙江杭州)人。著有《四时宜忌》。瞿佑于明成祖永乐中以诗祸入狱,谪戍保安,至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得免。返归故里后,即仿欧阳修《归田录》而作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