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
三十二卷。清许梿撰。许梿,见前条。是书为《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续编,体例一如其旧:卷一至卷五为名例、兵律邮驿,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1822)起,至道光十二年(1832)止。仍以贼盗成案为多。有道光刊本。
三十二卷。清许梿撰。许梿,见前条。是书为《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续编,体例一如其旧:卷一至卷五为名例、兵律邮驿,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1822)起,至道光十二年(1832)止。仍以贼盗成案为多。有道光刊本。
十六卷。清鄂尔泰(?-1732)纂辑,鄂尔泰,字毅庵,满州镶兰旗人。西林觉罗氏。高祖屯泰,明朝开国初年率旗来到汪钦,授佐领。从此世代居住汪钦。康熙四十二年(1703)鄂尔泰由举人世袭佐领,授三等侍卫。
六卷。清董诏(生卒年不详)撰。董诏字朴园,陕西安康人。乾隆间举人,无意仕进,惟以治《说文》为乐。是书分四大端:订经、存古、通变、惜逸。《订经》内分“参经考异”、“据经审误”、“绎经存异”、“检经补异”
六卷末一卷,清翁植、杨作霖修,陈韶湘纂。杨作霖,遵义人,曾任仁寿县知县。陈韶湘,邑人,举人。仁寿县志,自道光县令马百龄重修后,同治县孝廉马伯枚复别新旧志。兹篇则为光绪县令翁植嘱陈韶湘所纂,然事未竟而翁
十卷。宋李心传(详见《丙子学易编》)撰。本书记载宋理学家程颢、程颐、朱熹进退始末,备录其褒赠、贬谪、荐举、弹劾之文。本书《宋史·李心传传》作五卷,《四库提要》考十卷本乃元人程荣秀所增订,并疑书中所记朱
十二卷,清华庆远撰。华庆远,无锡人。该书辑前人论古之说,按时代区分。卷首有四篇自序,初序作于崇桢十三年(1640),再序作于崇桢十七年(1644),三序写作年代是顺治六年(1649),四序为康熙八年(
二卷。清廖平撰,其弟子黄熔笔述。此书卷前附有《周礼新义凡例》四十七条。卷一为《天官冢宰》,卷二为《地官司徒》,《春官》以下皆缺。此书不信《周礼》为周公所作,乃是七十子之传。以《周礼》为书传,如《王制》
六卷。清洪兆云撰。洪兆云字虞卿,湖北黄冈人。本书有其从子洪良品序。书之大要是按照九州的次序,汇集《禹贡》诸家解说。至于和《禹贡》不相吻合的,则全部收录于卷首,称之为“考辨略”。本书开篇还有《九州歌》、
一卷。吴邦庆撰。吴邦庆,见《畿辅水利辑览》条目。道光初年,邦庆官至河东河道总督,革除河工诸弊,省国币以数万计。在职勤劳,深究水利之事。往来田间,谘询父老,而著是书。畿辅水道丛书本,取明徐贞明潞水客谈之
一卷。清焦循(1763-1820)撰。循字里堂,江苏甘泉(今江苏扬州)人。清代哲学家、数学家、戏曲理论家。著有《易图略》八卷、《里堂学算记》、《易章句》、《易通释》、《孟子正义》、《曲考》、《剧说》、
残存五篇。话本小说集,明洪楩编刊的话本小说总集《六十家小说》(今刊书名《清平山堂话本》)中首集。残存五篇为:《花灯轿莲女成佛记》、《曹伯明错勘赃记》、《错认尸》、《董永遇仙记》、《戒指儿记》,多是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