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制
宋代为加强对地方控制,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于各州府置通判。一般大州二员,小州一员,不及万户者不置。其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但州府文书须有通判连署,方为有效。并握有监察州府官员之权,号称监州、倅贰。明、清各府有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的通判,权任大大缩小。清代另有州判官,简称州判,职任也较宋初为轻。
宋代为加强对地方控制,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于各州府置通判。一般大州二员,小州一员,不及万户者不置。其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但州府文书须有通判连署,方为有效。并握有监察州府官员之权,号称监州、倅贰。明、清各府有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的通判,权任大大缩小。清代另有州判官,简称州判,职任也较宋初为轻。
月氏,古民族名。秦汉之际游牧于今甘肃敦煌与青海祁连间,逐水草随畜迁移, 善骑射,兵达十万人。汉文帝时,冒顿单于攻破月氏,后月氏王又为匈奴老上单于所杀,因而被迫西迁,击走塞人,占有今伊犁河地区。后遭乌孙
朝代名,北朝之一。武定八年(公元550年)五月,高欢子高洋废东魏孝静帝元善见,自称皇帝,国号齐,史称北齐;建元天保,建都邺城(今河北临漳西南)。其疆域,东至今辽宁大凌河东、山东半岛,西以今白云鄂博、包
官名。北魏拓跋珪执政时设置。拓跋珪入主中原后,在令鲜卑族氏族成员分土定居的同时,又把从中原地区和当时的蒙古高原迁徙来的大批被征服的民口,安置于京都平城(今山西大同市东北)及其周围。天兴(公元398年—
隋末河北义军首领窦建德建立的政权。参见“窦建德起义”。
清军入关之初,鲁西南地区的反抗斗争。鲁西南嘉祥县满家洞“界连四县,穴有千余,周回二三百里”,形势十分险要。以宫文彩为首的满家洞起义军,在明末农民战争中就曾高举闯王义旗,与封建统治阶级进行英勇斗争。清军
明代中期福建农民起义。邓茂七,原名邓云,江西建昌(今江西南城)人,佃农出身,因杀死地主,逃往福建沙县,改名茂七。正统十三年(1448年)四月,他领导农民开展斗争,反对给地主送租到门,拒绝缴纳“冬牲”。
1856年10月8日(咸丰六年九月十日)中国商船“亚罗”号,因窝藏海盗,在广州黄埔港停泊时受到清广东水师的搜查,所藏海盗和有嫌疑的水手共十二人被拘捕。“亚罗”号为便于走私,雇用一名英国人任船长,并曾向
金建国后,对女真本族猛安谋克户及附近的辽东汉人、渤海人及奚人等,实行按牛具授田征税的办法,至太宗而更加制度化。其法,以耕牛三头为一具,及民口二十五(包括女真氏族部落内平民与奴隶),即可受田四顷零四亩,
清末官署名。清政府为加强统治,维持地方治安,于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在京师及各省举办巡警(警察),特设立巡警部专司其事。主官为尚书、左右侍郎各一人,下设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五司,管理京城内
东吴孙权黄武五年至黄龙三年(公元226年—231年),交州刺史吕岱派遣中郎康泰、宣化从事朱应出使林邑(今越南南部)、扶南(今柬埔寨)等国。康泰、朱应归国以后,分别著有《吴时外国传》和《扶南异物志》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