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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

唐代后期开始实施的赋税制度。唐代中叶均田制破坏,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租庸调法已不适用。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德宗采纳杨炎建议,推行两税法。其具体办法是: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仅存户税和地税。国家采取量出制入的原则,将各项费用分摊给百姓。国家赋税的总收入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全国赋税总收入为准,分摊各州。征户税的原则是户不分主户、客户,以居住为准,人不分成年不成年,以贫富为差,按户等的高低规定税钱的多少。征收时,税钱可以折算成绢帛征收。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之田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对不定居的商贾,征收三十分之一的商税,后改为十分之一。无论户税、地税,都分夏、秋二季征收。夏税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因夏、秋两征,故日两税。两税法以资产为征税依据,和从前按丁征税法相比是一个历史的进步。自唐建中年间推行两税法到明中叶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其间七百余年,所历各朝大体上都实行过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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