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首
见“鬼主”(1703页)。
见“鬼主”(1703页)。
藏语音译,意为“诉讼公断机关”,亦称地方法院。原西藏地方政府掌管刑名诉讼司法的机关名。设于拉萨。建于清康熙四十九年(1710),设法官2名,均为五品俗官。下有秘书、捕快及打手等人员。一般案件由地方朗仔
有关土司制度之论著。1篇。清蓝鼎元(1680—1733,字玉霖,别字伏庵,号鹿洲,福建漳浦人,汉族)撰。内容首论改土归流之必要,同时披露土司对土民实行“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的残酷剥削。为研究西南少
即“阿骨打”(1212页)。
藏传佛教各教派寺院领袖人物普遍推行的一种独特的传承制度。10世纪后期,藏传佛教各教派兴起,其寺院领袖人物圆寂后,或依师徒传承,或依叔侄传承,以维护本教派及本寺院之延续。元世祖至元二十年(藏历水羊年,1
见“喀什噶尔”(2205页)。
1755—1798?清代新疆伊斯兰教白山派和卓。维吾尔族。新疆喀什噶尔(今喀什)人。大和卓木※布拉尼敦幼子。乾隆二十三年(1758),清军征喀什噶尔,因年幼,被布拉呢敦亲信阿里雅斯护往珲都斯(今阿富汗
见“颇剌淑”(2139页)。
见“吃宁贯”(773页)。
见“杨诏”(965页)。
元代河名。又译塔兀儿、塔兀、桃温、托吾儿。今内蒙古洮儿河。世祖至元二十四年(1287),叛王乃颜、合丹据有其地。二十六年,元军大败叛军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