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番族章程
清朝律令。道光十八年(1838),为移住青海湖周围“番族”而制定。共8款:一、遵界址住牧,不准侵占别族地土。二、番民外出打牲,百户百长须严加管束。三、宜照现在清查户口住牧,不得再引玉树“番众”进驻。四、按年交清拖欠银两。五、依青海蒙古例,按季赴青海衙门领票易买粮茶。六、协同蒙古官兵防护游牧。七、凡住居蒙古界内“番众”,由蒙古郡王稽察。八、“番民”除按例贡马纳兵差外,蒙古郡王、章京、百户、百长不得苛派差徭,违者治罪。
清朝律令。道光十八年(1838),为移住青海湖周围“番族”而制定。共8款:一、遵界址住牧,不准侵占别族地土。二、番民外出打牲,百户百长须严加管束。三、宜照现在清查户口住牧,不得再引玉树“番众”进驻。四、按年交清拖欠银两。五、依青海蒙古例,按季赴青海衙门领票易买粮茶。六、协同蒙古官兵防护游牧。七、凡住居蒙古界内“番众”,由蒙古郡王稽察。八、“番民”除按例贡马纳兵差外,蒙古郡王、章京、百户、百长不得苛派差徭,违者治罪。
参见“觉罗”(1752页)。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正统(1436—1449)后设。《满洲源流考》将该卫与永乐六年(1408)二月设置之弗朵秃河卫、正统后设之弗秃都河卫,皆作费克图河卫。
拉祜语音译,意为“最贫困者”。解放前云南省澜沧县糯福区一带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生产资料占有不均而分化出来的一个社会阶层。仅占有零星旱地,或没有自己的耕地,除有一二件破旧农具外没有耕畜,主要靠帮富裕阶层
德昂语音译,意为“伙头”。旧时云南德昂族村社中管理公共事务者。多数已世袭,或由当地土司直接任免。负责村寨内外行政事务,诸如征收门户捐、派粮、征兵,管理村社土地出租,接收绝嗣和迁出户的土地,给新来户分配
即“拔悉蜜”(1364页)。
明代哈密哈刺灰首领。勇悍机警。初为千户,与平章革失帖木儿及舍人迭力迷失虎力管辖哈密卫迁居苦峪(今甘肃敦煌东北,安西东南)之※哈刺灰(“瓦剌种类”,一说系伊斯兰化的蒙古人,或谓即哈剌辉特)部众。弘治七年
傈僳语音译,意为“祭鬼人”。旧时傈僳族普通男巫师。主要从事占卜打卦,主持祭祀。据说其不能见到鬼(尼),不能用咒语驱鬼或杀鬼,也不能杀魂致人于死命。故其社会地位较另一种巫师※“尼扒”为低。通常每一个村寨
景颇语音译。解放前云南省德宏景颇族地区对传统习惯法的称谓。过去景颇族被划分为若干个山官辖区,每个山官辖区内包括数量不等的村寨,设有头人协助山官管理事务,他们没有本民族的成文法,山官及村社头人处理辖区内
1729—1796清代文人。字子明。满族,爱新觉罗氏。清太祖努尔哈赤第十二子英亲王阿济格五世孙,理事官瑚玐长子。乾隆十三年(1748),出继辅国公经照为孙。三十一年(1766),授右翼宗学副管。四十年
①清代哈萨克中玉兹(鄂尔图)部落名。又译奈曼部。18~19世纪时,主要驻牧于巴尔喀什湖周围、伊犁及塔尔巴哈台等地。先民原为蒙古国之“乃蛮”,后因被成吉思汗战败西迁,部分遂融合于哈萨克族中。 ②清代布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