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阿拉
见“佛阿拉”(1096页)。
见“佛阿拉”(1096页)。
19世纪20年代在沙俄控制下制定颁行之哈萨克法律。清康熙五十七年(1718),头克汗死后,哈萨克汗国逐渐衰落,各玉兹小汗不服从大可汗统治,独据一方,各自为政。清朝统一西北地区后,阿布赉汗等向清廷称臣纳
清末绥远垦务机构之一。光绪二十八年(1902)六月三十日成立,专门办理后山八旗牧厂地垦务事宜。放垦土地共达3000余顷。后停办。民国二年(1913)复设,更名“后山八旗牧厂垦务新局”,主要清理民欠荒价
见“百夷”(747页)。
我国哈萨克族使用的拼音文字。历史上哈萨克族曾先后使用过突厥文和后期粟特文。13世纪以后,随着伊斯兰教的传入,哈萨克族逐渐开始用阿拉伯字母来拼写自己的语言。1917年和1924年前苏联的哈萨克共和国曾两
彝语音译。解放前四川凉山昭觉滥坝等地彝族奴隶社会的财富级别之一。又称“久巴”。根据每户占有生产资料和呷西的多少,由家支头人议定而划分。只问财富不论血缘等级。属中等户。拥有财产标准:土地1石5斗种;呷西
羌的一种。居今川西和青海省东部,有夷有羌。东汉永元六年(94),首领造头率种人50余万口从蜀郡徼外内属,东汉政府拜造头为邑君长,赐印绶。
清代西藏喇嘛噶伦。藏族。乾隆四十三年(1778),任商卓特巴,为其师萨玛第巴克什立传。五十六年(1791),授札萨克喇嘛印,经达赖喇嘛提名,被任命为噶伦,陪同清廷官员查抄羊八井沙玛尔巴红帽派寺院。五十
奚族(又作库莫奚)部落名。为早期五部之一。最早见于《周书》。该书称:“库莫奚,※鲜卑之别种也。其先为※慕容晃所破,窜于松漠之间,后种类渐多,分为五部:一曰※辱纥主,二曰※莫贺弗,三曰※契个,四曰※木昆
十六国时期后燕、南燕将领。鲜卑慕容氏。初拜中垒将军,封桂林王。后燕建兴七年(392),从慕容垂败翟钊,迫钊走长子(今山西长子南)。南燕建平五年(404),奉慕容德命,充前锋随大都督慕容钟征桓玄,旋以德
即“颉利可汗”(21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