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事院
辽、金、元官署名。掌辅佐皇太子之事。秦始置詹事,魏晋以来相沿。辽置太子詹事院,设詹事,少詹事等职,金沿之。元世祖至元十九年(1282)立院,设左、右詹事、副詹事、詹事丞、院判等官。文宗天历元年(1328),改为储庆使司。二年,复为詹事院。未几,改※储政院。顺帝至正十三年(1353),又改詹事院。下辖家令司、典幄署、府正司、延庆司等机构。
辽、金、元官署名。掌辅佐皇太子之事。秦始置詹事,魏晋以来相沿。辽置太子詹事院,设詹事,少詹事等职,金沿之。元世祖至元十九年(1282)立院,设左、右詹事、副詹事、詹事丞、院判等官。文宗天历元年(1328),改为储庆使司。二年,复为詹事院。未几,改※储政院。顺帝至正十三年(1353),又改詹事院。下辖家令司、典幄署、府正司、延庆司等机构。
1305—?元朝官员。字士安。蒙古塔塔儿氏。居莱州掖县(治今山东掖县)。家有“昌节斋”,自号“海东樵者”。元统元年(1333)进士,授翰林编修,历南台御史、经历,至正二十年(1360),为江西廉访佥事
僧官名。明清时在藏族地区府一级封授管理僧众、土民的当地僧人首领为僧纲,颁给印信、敕命,秩从九品,准世袭。以例进贡。清代有垂巴寺僧纲、著洛寺僧纲等,隶僧录司。
见“木杆可汗”(259页)。
唐代南诏职官名。辅佐诏主执掌国事之重臣。据《新唐书·南蛮传》:其职位在※久赞之下,※正酋望之上,犹试官也,秉政用事,权力极大。尚可兼任※九爽、※三托之官。
参见“锡伯族”(2364页)。
书名。清代云南大理府太和县(今大理市)文殊寺僧同揆(号轮安,俗名文果)撰。成书于康熙二十七年(1688)。1卷。内容有关大理等地佛教寺院和灵异事迹以及南诏大理国史事。系据《南诏通记》、《滇载记》、《南
参见“傣”(2242页)、“傣族”(2244页)。
旧时云南西双版纳傣族社会有关家奴的规定:(1)凡负债者、盗窃者、诈骗者、身体不健康,劳动懒惰者、有罪行未解脱者,均不得接受为家奴。(2)大官员、头人的家奴,其居于农村的父母去世时,只能继承应得的一份财
①唐初回纥“内九姓”中的氏族之一。一作药罗葛。世为巨族。自7世纪初年始,回纥兴起后的诸首领※特健俟斤、※菩萨、※吐迷度、※婆闰、※比粟、※独解支、※伏帝匐、※伏帝难、※承宗、※护翰等,以及744年建立
见“阁罗凤”(17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