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多部格莱部借麦契约
吐蕃古藏文文书之一。为有关沙州(今甘肃敦煌)地区民间契约。原藏文见《关于新疆的藏文文献集》。内容记:鼠年夏季,蔡多部的格莱向拉杰借得三克麦,立约规定,于秋八月以前一次偿还,升、合不得缺少。如届时不交,或有欺骗,则偿还加倍,并需将屋内粮食、室外之牛、家中衣物用具等,尽行缴出。尚需依俗不得反抗。若格莱不在家中,或被长官唤去,则应取证。此外,还需据所订契约将最好之菜园交出作为证物,并盖印或加手印为准。此文书对研究吐蕃占领区的社会状况及借贷关系有一定参考价值。
吐蕃古藏文文书之一。为有关沙州(今甘肃敦煌)地区民间契约。原藏文见《关于新疆的藏文文献集》。内容记:鼠年夏季,蔡多部的格莱向拉杰借得三克麦,立约规定,于秋八月以前一次偿还,升、合不得缺少。如届时不交,或有欺骗,则偿还加倍,并需将屋内粮食、室外之牛、家中衣物用具等,尽行缴出。尚需依俗不得反抗。若格莱不在家中,或被长官唤去,则应取证。此外,还需据所订契约将最好之菜园交出作为证物,并盖印或加手印为准。此文书对研究吐蕃占领区的社会状况及借贷关系有一定参考价值。
明代藏区部落名。一作申中簇。属西宁卫。洪武三十年(1397),归附明朝。原居牧归德硖(今青海贵德),后徙塞内孤山滩,古牛心堆西,距卫治(今西宁)西40余里。有城廓庐室,以田畜为业,户300,口600有
藏传佛教寺院组织机构名。藏语音译,意为“寺院总管”。一般由寺院各扎仓的堪布、铁棒喇嘛(即措钦乌孜)、执事僧(即协傲)、公家主管等组成。主要指拉萨三大寺的此种机构。开会议事,称“拉机罕杰”,意为“拉机集
见“耶律宗真”(1315页)。
吐谷浑王族。阴山(今内蒙古自治区中部)人。慕容氏。父吐谷浑王※慕容忠,母唐金城县主。妻博陵崔氏,受封博陵夫人。一说即慕容宣赵(其兄),当为史误。幼时受本部落推为辅国王,成年后唐廷授为左领军大将军。圣历
即包衣护军营。清代包衣禁卫军之一。设于顺治(1644—1661)初,初隶领侍卫内大臣,后改隶内务府,几度于两者之间交替易辖。迄雍正元年(1723),最终定隶于总管内务府大臣。三旗各设:护军统领(正三品
明清时壮族、布依族土司统治区域的田地名称之一。流行于桂西及黔西南罗甸、望谟、安龙、贞丰等地。由土官授与其境内土民耕作。耕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转让典卖。耕作期间,收获归耕者所有,不需缴纳公粮,
见“荫免田”(1602页)。
独木舟。赫哲语音译,意为杨木雕船。流行于今黑龙江省三江平原赫哲族地区。以一棵整杨木凿挖而成,圆底,尖头,长丈余。一人乘坐,叉鱼时用之。
即“丘富”(593页)。
蒙古语音译,“宝得”意为“大牲畜”,“阿勒巴”意为“赋税”。蒙古僧俗封建主向属下牧民征收的一种赋税。征收标准是以出计入,而不是量入为出。将牧民应支纳赋税的各种牲畜,按一定数量和价格折算成若干纳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