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约青海十二事
清加强统治青海蒙古之条款。雍正二年(1724),青海蒙古和硕特部罗卜藏丹津之乱平定后,抚远大将军年羹尧奏准施行。主要内容有6方面:一、不准青海蒙古人自称盟长,并扰累番众。二、不准和硕特部兼并喀尔喀、辉特等部。三、贸易互市定地限时。四、蒙古王公接捧谕旨,须行跪接礼。五、不准掠夺他人分地,不准劫夺过往商贾。六、不准娶继母及强娶兄弟之妇;察罕诺们汗庙内,不许妄自议事。与※《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同被作为治理青海事务重要依据。
清加强统治青海蒙古之条款。雍正二年(1724),青海蒙古和硕特部罗卜藏丹津之乱平定后,抚远大将军年羹尧奏准施行。主要内容有6方面:一、不准青海蒙古人自称盟长,并扰累番众。二、不准和硕特部兼并喀尔喀、辉特等部。三、贸易互市定地限时。四、蒙古王公接捧谕旨,须行跪接礼。五、不准掠夺他人分地,不准劫夺过往商贾。六、不准娶继母及强娶兄弟之妇;察罕诺们汗庙内,不许妄自议事。与※《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同被作为治理青海事务重要依据。
即“处罗可汗”(588页)。
辽代官制。又称北面部族官。为管理部族事务的官称,属北面官列。辽自太宗得燕云16州,境辖汉族突增,为适应需要,对境内各族采用“因俗而治”之策。其“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辽国官制,分
苗族的一支。名称始见于明代。主要分布在平越(今贵州福泉)、黄平、瓮安、清平(今凯里西)、贵阳等地,有马、谢、罗、何、卢、雷等姓。详见“苗族”(1335页)。
地区名。位于今吉林省东南部。清宣统元年(1909)置。治所即今吉林辉南县辉南镇。辖域东西132里,南北120里。东界濛江州(今靖宇县),西及海龙府,南接柳河县,北邻磐石县。厅境沿革同※海龙府。明为海西
明代乌思藏地名。在今西藏墨行工卡境。永乐十一年(1413),明中央政府封其地僧俗首领领真巴儿吉监藏为阐教王。自此为阐教王驻地。参见“阐教王”(2105页)。
金卫绍王完颜永济年号。1213年五-八月,凡1年。
金陵墓名。天会十四年(1136),熙宗追谥※完颜乌古迺为惠桓皇帝,庙号景祖。皇统四年(1144),号其陵墓曰定陵。原在上京会宁府(治今黑龙江省阿城县白城子),正隆元年(1156),迁葬于大房山(今北京
见“裕诚”(2303页)。
宋代云南大理(后理)国国王段正淳年号。1096年,凡1年。
见“盆苏克丹津呼图克图”(17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