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再万
明弘治年间苗民起义首领。湖南城步(今城步县)人。苗族。弘治十四年(1501),聚众数万起义,自称天王。攻城杀吏,驱豪富,分占土地。城步5洞48寨,广西义宁、新安苗民纷起响应。后被湖南巡抚阎仲宇、总兵徐锜等八路官兵镇压。十五年,起义失败,遇害。
明弘治年间苗民起义首领。湖南城步(今城步县)人。苗族。弘治十四年(1501),聚众数万起义,自称天王。攻城杀吏,驱豪富,分占土地。城步5洞48寨,广西义宁、新安苗民纷起响应。后被湖南巡抚阎仲宇、总兵徐锜等八路官兵镇压。十五年,起义失败,遇害。
见“铁骊”(1877页)。
唐代南诏行政中枢衙署名。为※九爽之一。“爽”,相当于中原王朝的“省”或后来的“部”。《新唐书·南诏传》谓:“幕爽主兵”,即掌管军卒的招幕和训练,攻战及防守;兵器的购置与铸造等。类似中央王朝的兵部。主官
一作“豆代可汗”,即“社仑”(1171页)。
高句骊国官号。其名仅见于《新唐书》,为高句骊国十二级“大官”中的第十级。位于※“小使者”之下,“先人”之上(《北史》、《周书》所列之十二级大官中不见此称)。与诸官分掌内外诸事。
即“宇文莫廆”(901页)。
?—1070辽代晚期学者。又作耶律白。字习撚,小字苏。契丹族。生于乾州(今辽宁北镇西南)。为著帐郎君之后。自幼家贫,然极勤学。读书医巫闾山,学已博,又不顾路遥,赴南山求学,为时人所赞。兴宗时入仕,初补
18世纪伏尔加河流域土尔扈特部法规名,约制定于1741—1758年。原文为托忒文,抄本见于前苏联科学院东方学研究所所藏《卫拉特法典》抄本中。1880年俄国学者戈尔斯通斯基译注《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典
藏语音译,意为“军官”。唐吐蕃时已有此称,后藏区仍沿用。解放前四川甘孜藏族牧区基层组织亦设此军职。专司军事,掌握本村寨的武装力量。各部落间发生械斗,负责召集士兵,亲自率众出战。执掌部落转换牧场的组织、
清朝大臣。满洲正白旗人。姓拜都氏。世居叶赫地方。字小尹,号耐圃。乾隆三十六年(1771)举人。嘉庆元年(1796),自处州调守嘉兴。七年(1802),擢贵州督粮道。历官贵州,云南,河南按察使,太仆寺卿
见“耶莫”(13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