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山未属事宜续立文约
又称《会议管辖哈萨克等处条款》。1894年1月1日(清光绪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清朝和俄国官员在塔尔巴哈台签订。1893年10月,中俄缔结※《收回巴尔鲁克山文约》,原则规定中国将收回被俄国强行租借了10年的巴尔鲁克山地区。本约对收回事宜作了具体规定。共有四款,主要内容:1、原属俄国管辖之巴尔鲁克山地区哈萨克,自该年九月初三交还巴尔鲁克山之日,所有未经迁回俄境留驻该山之户,由中国管辖;2、该人户从前与俄属哈萨克互欠帐债、偷窃牲畜等事项,定于次年在塔城合办司牙孜系以办理。
又称《会议管辖哈萨克等处条款》。1894年1月1日(清光绪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清朝和俄国官员在塔尔巴哈台签订。1893年10月,中俄缔结※《收回巴尔鲁克山文约》,原则规定中国将收回被俄国强行租借了10年的巴尔鲁克山地区。本约对收回事宜作了具体规定。共有四款,主要内容:1、原属俄国管辖之巴尔鲁克山地区哈萨克,自该年九月初三交还巴尔鲁克山之日,所有未经迁回俄境留驻该山之户,由中国管辖;2、该人户从前与俄属哈萨克互欠帐债、偷窃牲畜等事项,定于次年在塔城合办司牙孜系以办理。
见“齐齐哈尔城”(869页)。
明代云南摩崖石刻。嘉靖十二年(1533)禄劝州知州徐进题碑文。刻于今禄劝县掌鸠河畔法宜则持附近悬崖峭壁上。记载云南武定军民府彝族凤氏土官自南宋淳熙(1174—1189)中至明嘉靖十二年的十九代谱牒及封
见“艾斯木汗习惯法”(438页)。
参见“衮布”(2091页)。
官名。为土司制度中长官司或军民长官司主官。名称始于元代,以民匠提举司所领地域阔远,人户散处,于政不便,因酌远近众寡,于北部、东部、西北部立长官司分领之,掌军兵、民匠及钱粮等事。其置于西南诸溪洞者,谓之
古地名。故址即今辽宁庄河县南石城岛。是唐与渤海水路来往必经之地。
清朝武官。满洲镶蓝旗人。初任佐领。康熙十三年(1674),从征叛藩吴三桂,由陕西进军四川,至朝天关,同前锋统领穆占败石存礼军。十四年,败吴之茂、王屏藩等四路来犯之军。十七年(1678),论功授拜他拉布
鄂伦春人旧时夏季的一种住所。鄂伦春语音译。流行于小兴安岭地区,毕拉尔路鄂伦春人夏季多居此种住房。形状与东北地区旧式草房相似。其构造是:搭起房架后,以桦树皮覆盖;四周用圆木作墙,为了通风,排列不严密。内
见“蔡阳蛮”(2443页)。
?—1642清初将领。蒙古族。扎噜特部人。博尔济吉特氏。※达延汗巴图蒙克七世孙,忠图子。初与从叔色本服属喀尔喀,后遭察哈尔林丹汗侵扰,往依科尔沁。天聪二年(1628),率众归后金。三年,朝觐后金皇太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