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火桩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元代管理西藏地方重要历史文献。又称《具吉祥萨迦班智达致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诸善知识大德及施主书》。萨班,藏语意为“萨迦大师”,名公哥坚藏(又作衮噶坚赞,1182—1251),藏传佛教萨迦教派五位祖师之四
藏语音译。又称营官。原西藏地方政府宗(相当内地县)级地方行政官员。始设于元明之际。根据《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清代由噶厦从贵族中提名,经驻藏大臣审查委派,受基巧节制。分大、中、小、边宗诸等次,由五
蒙藏贵族随身佩带装置佛像的用具。所装为护身佛像,挂在胸前,用以“驱邪”和祈求“佛佑”。蒙古佛教信徒往往在胸前佩带之。
?—1782清代卫拉特蒙古土尔扈特部贵族。卓哩克图汗※渥巴锡从弟,多尔济喇布之子。初随父兄驻牧额济勒河(今伏尔加河)流域。乾隆三十六年(1771),随渥巴锡汗东返祖邦,受清廷封为札萨克一等台吉,四十年
藏族部落名。在青海玉树县通天河岸结古镇一带。为玉树较早部落之一。约形成于元末明初,至1949年共传承18代。清雍正时(1723—1735)分扎武、上、下扎武、扎武班石4部,前3者为百户部落,后者为独立
金代苛捐杂税名目。《金史·食货志》:“官田曰租,私田曰税。租税之外,算其田园、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之数,及其藏镪多寡,征钱曰物力”。上自公卿大夫,下至民庶,皆征之,无苟免者。近臣出使外国,以其受有
即“达罕”(1901页)。
元代蒙古宫廷丧葬习俗。据考古发掘及《元将突拔都随征记》等文献记载,蒙古族古代天葬(野葬)、棺葬(土葬)并行。其土葬则如匈奴遗风,“有棺椁金银衣裘,而无封树”,即不积土起陵,树碑标墓。成吉思汗即行此不封
傈僳语音译,意为“由同一祖先的后代所组成的集团”。旧时云南怒江傈僳族地区氏族组织的残余形式。约16世纪中叶,傈僳族诸氏族在陆续进入怒江地区过程中,因不断遭逢战乱,氏族组织逐渐解体;定居怒江后,诸氏族散
蒙元时期蒙古官名。又译“豁你赤”、“和尼齐”。《元朝秘史》释为“牧羊的”,即司牧羊。《元史·兵志》:“牧羊者,曰火你赤。”宋淳熙十六年(1189),铁木真(成吉思汗)即蒙古部汗位时始置,由迭该充任。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