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火桩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金朝将领。女真族。纳兰氏。泰和六年(1206)五月,为安国军节度副使,与同知蔡州防御使事抹撚史扢搭领精骑3千戍宿州。破宋将田俊迈2万骑兵的进攻,战斗中,中流矢。夜遣骑200出宋兵后突袭,宋兵阵乱,继以
古称入贡为荒服。《史记·匈奴列传》:周武王“放逐戎夷泾、洛之北,以时入贡,命曰‘荒服’。”其后200余年不绝。周衰,始断。
书名。明回回人※李贽撰。又名《李氏续藏书》。27卷。为续其《藏书》之作。记明初至万历(1573—1602)之前,上自王侯将相,下至郡县名臣士庶人等4000余人事迹功过。按照所提反对以孔丘的言论为判断是
即“清开国方略”(2112页)。
明代蒙古贵族。孛儿只斤氏,※脱古思帖木儿(乌萨哈尔汗)子。在北元和明朝的对立中,随父兄居漠北,伺机进入漠南和中原。北元天元九年(明洪武二十一年,1388),可汗大本营在捕鱼儿海(今贝尔湖)与明将蓝玉等
书名。清初回族学者※马注撰。10卷,康熙二十二年(1683)成书。作者一生专攻伊斯兰教典籍,以其研究所得,撰成此书。全书由译、著两部分组成,著作主要是有关宗教哲理、教义、民俗方面的论述。涉及面广,论究
? —1911清末将领。满洲正红旗人。姓他塔拉氏。字公颖、伯愚,号廓轩、迂庵、穷塞主。陕甘总督裕泰孙,四川绥定知府长敬子。世居扎库木。幼颖异。光绪六年(1880)进士,选庶吉士,授编修,数上书言事。累
?—1811清朝大臣。字牧庵。满洲正蓝旗人。乾隆四十年(1775)进士,授刑部主事。历福建兴泉永道、江苏布政使。五十一年(1786),授刑部侍郎。次年,授山东巡抚,率所属浚河道,修41州县城工,受嘉奖
用生牛奶制作的酸奶。参见“温格尔”(2282页)。
※西羌的一支。又作黄祗羌、黄石羌。原居青海湟水流域。西汉元康三年(前63),参加西羌起义,与先零、罕开等羌反抗汉朝的压迫。为汉将赵充国镇压,部众数千人降,隶属汉金城属国。东汉初,一支出现于武威南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