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婚
苗族婚俗。也叫抢婚。盛行于贵州威宁、云南昭通等地。凡男女双方互相订约结为终身伴侣,女方父母加以干涉不能成婚时,男方便利用花场或赶集日,邀请几位亲友,将女子请到预约地点成婚,婚后再向女方父母提亲,女方父母只好按习惯同意办理婚事。亦有女方并不同意与男方结婚,男方邀集亲友多人,强拉女子成婚,女方父母只得承认这门婚事。但也有坚决不同意,要求男方将女子送回,赔礼道歉,婚事因此不成的。
苗族婚俗。也叫抢婚。盛行于贵州威宁、云南昭通等地。凡男女双方互相订约结为终身伴侣,女方父母加以干涉不能成婚时,男方便利用花场或赶集日,邀请几位亲友,将女子请到预约地点成婚,婚后再向女方父母提亲,女方父母只好按习惯同意办理婚事。亦有女方并不同意与男方结婚,男方邀集亲友多人,强拉女子成婚,女方父母只得承认这门婚事。但也有坚决不同意,要求男方将女子送回,赔礼道歉,婚事因此不成的。
参见“宣徽院”(1747页)。
521—565或569西魏、北周大臣。鲜卑贺若氏。先世为代人,后迁河南洛阳。北魏云州刺史贺若伏连孙,西魏右卫将军贺若统之子。善骑射。大统三年(537),劝父从东魏颖州归西魏。次年,与河内公独孤信被围洛
以生女真人所置契丹部族名。辽圣宗时(982—1031)以所俘鼻骨德部落民户所置,为圣宗三十四部之一,其部民原为契丹皇族诸宫卫奴隶,后户口蕃息,时圣宗释免奴隶,置部,取得平民地位。部设节度使统领,隶北府
景颇语音译,意为“幼子种”。旧时云南德宏景颇族山官制社会中对规定由幼子继承山官的称谓。过去景颇族地区普遍实行幼子继承制,故幼子在家中的地位通常比诸子高,在山官家中,长子、次子长大后大多离家开拓新辖区,
刻石。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定西将军噶尔弼撰文并书。刻于拉萨布达拉东山崖上。碑末由噶尔弼及议政大臣伍格、云南鹤丽镇总兵官赵坤、四川永安协副将岳钟琪共同署名。碑文记述噶尔弼于康熙五十七年(1718)
1624—1649清初将领。满族,爱新觉罗氏。庄亲王舒尔哈齐孙,贝勒※阿敏第四子。因其父于天聪四年(1630)坐罪,被废为庶人。后复入宗室。顺治五年(1648),随郑亲王济尔哈朗进军湖广,镇压反清斗争
金朝大臣。契丹族。世宗大定(1161—1189)年间,官单州刺史。以虚誉得礼部郎中移剌道举荐,进秩两阶,迁同知太原尹,寻擢陕州防御使。实多取民利。大定十八年(1178)十月,与陕西路统军使石抹荣共以高
书名。清末刘东野撰。作者据亲身闻见详记同治元年(1862)四月陕西华州回民起义发生的原因及五月初八日回民南渡渭河消灭地主武装并战领绝大部分堡寨的战斗经过,以成是书。1917年曾由其子刘澍瀛校刊、铅印。
岭南西瓯人。汉初为桂林监,役属南越国。武帝时南越丞相吕嘉公开反汉。元鼎五年(前112)秋,伏波、楼船等将军奉命率师从水、陆两路征伐南越。他告谕瓯、骆40万众附汉,被封湘城侯。
书名。清黄虞稷、倪灿、钱大昕等撰。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有关辽、金、元三朝的图书目录汇辑。内收黄虞稷《千顷堂书目》中的辽、金、元部分,厉鹗《辽史拾遗》中的补经籍志,杨复吉《辽史拾遗补》中的补经籍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