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吧>历史百科>民族起源>对偶婚

对偶婚

由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时期内结成的不牢固的婚姻形式。亦称偶婚、个体婚。萌牙于旧石器时代晚期,盛行于新石器时代。属群婚向一夫一妻婚过渡的中间环节,自身无独特的亲属制度。对偶婚通常有早、中、晚三个发展阶段:在早期,夫妻双方分属两个氏族,不组成同居共炊的家庭,由丈夫夜晚走访妻子的方式过夫妻生活。一个男子在若干女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也在若干丈夫中有一个主夫。双方结合自愿,分离自由,地位完全平等。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女方在生产生活上的需要,对偶婚发展到中期阶段,男子须离开本氏族,移居妻家,同妻子、儿女组成母系对偶家庭。妻子为家庭核心。丈夫不算妻方氏族成员,生产生活上仍与自己母家保持着紧密联系,死后归葬母方氏族墓地。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夫妻地位基本平等,双方都或明或暗有自己的情人,无独占的同居,常因些微小事即解除婚约。随着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发展,男子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增强,并逐渐将私有财产集中到自己手中。到对偶婚晚期,由男子从妻居转为女嫁男娶。丈夫成为家庭的中心,妻子处于从属地位。丈夫对妻子已产生独占要求,而自己则不受任何约束。由于此时群婚残余尚存,独占同居很难实现,离婚与再婚比较频繁。对偶婚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并推动人类社会向文明社会迈进。其残余普遍存在于我国汉族和少数民族中,如古代的高山族、壮族、近代的永宁纳西族、永宁普米、基诺、布朗、他鲁(彝族支系)、叶车(哈尼支系)、藏族等,不同程度地保留着访宿的对偶婚形式;部分汉族和一些少数民族,直至20世纪50年代,则仍然保存有从妻居或从夫居的对偶婚残余。

猜你喜欢

  • 宣政院使

    元代职官名。宣政院长官。至元二十五年(1288),改总制院为宣政院,以帝师领院事,定制。初置院使2员,秩从一品,下置同知、副使等职,辖吐蕃各宣慰使、都元帅并辖内各路之释教总统、总摄等僧官。至大初(13

  • 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三世

    1758—1773清代喀尔喀蒙古哲布尊丹巴系第三代活佛。法名伊什丹巴尼玛。加佛教传说的十五位先世,亦称第十八世。藏族。喀木(即西康,今西藏昌都地区)里塘领主丹津衮布子。第二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入寂后,

  • 噶朗王

    旧时西藏东部一隅的割据土酋。又作“甘南木王”、“呷纳木王”、“波密王”、“噶朗木第巴”。藏语音译,“噶朗木”意为“天”或“上”;“第巴”意为“酋长”、“头人”。相传吐蕃第八代王止贡赞普被其大臣所杀,赞

  • 闻国兴

    清光绪年间贵州苗族地方官。又名小播五。贵州都江厅(今三都东南)人。苗族。曾参加咸丰同治年间苗民起义,后降清,并助清军镇压都江、古州(今榕江)等地苗族起义军。光绪年间(1875—1908),累官至古州镇

  • 山哈

    畲族自称之一。又称“三哈”、“山达”、“山客”。畲族“哈”、“达”为“客”之意。今闽东、浙南畲族地区普遍使用,流传口头,于史无载。他们自认是从外地迁来此地,或从山上迁居平原的客人,故称。一说“三哈”即

  • 五泉县

    古县名。北魏太平真君七年(446)置。治所在今陕西澄城县南。汉为金城县,属金城郡,西羌驻处。东汉置西海郡。乞伏乾归曾都此称秦。北周废。隋大业(605—618)时,以金城县改名,治所即今甘肃兰州市。唐咸

  • 刘库仁

    ?—384晋代匈奴独孤部首领。字没根,一名垂洛。有智略。母拓跋部平文帝郁律之女,故附舅父代王拓跋什翼犍,为南部大人。孝武帝太元元年(376),为前秦苻坚所败,走云中(治今内蒙古和林格尔县西北土城子),

  • 麦西拉甫

    新疆维吾尔族文化娱乐活动。又称麦西来普、麦西乃普、麦西热甫。阿拉伯语,意谓“集会”、“聚会”。一般在喜庆节日或农闲时举行。先由若干人发起,邀集十余人或数十人参加。各人自带食物,聚于郊外或某地,一起唱歌

  • 伊尔德

    1606—1661清朝将领。满洲正黄旗人。舒穆禄氏。天聪三年(1629),从其叔扬古利略明锦州、宁远有功,复随军征明北京,败山海关援兵。五年,从征明大凌河。因功授骑都尉世职,寻擢护军统领。崇德二年(1

  • 高车六种

    魏晋南北朝时期高车(敕勒)联盟成员。据《魏书·高车传》载,即狄氏、袁纥氏、斛律氏、解批氏、护骨氏、异奇斤氏。一说其主要游牧于漠北鄂尔浑河、土拉河流域一带。其中护骨氏(即纥骨氏)早在3世纪末已经有相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