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吧>历史百科>民族起源>均田制

均田制

北魏至唐中叶计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北魏初,北方经长期战乱,土地荒芜,地籍散乱,严重影响赋役征收。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在实行课农基础上,下诏计口分配空芜土地。凡男15以上受露田40亩,女20亩。奴婢同样受田,丁牛1头受田30亩,以4头为限。由于当时施行休耕法,授田一般是2—3倍。所授之田,不准买卖,年老免课,凡身亡,须还田给政府。此外,初受田男子另给桑田20亩,作为世业,身终不还,可传给子孙。超过20亩者可卖其余,不足者可买。在缴纳麻布为“调”之地区,男授麻田10亩,女5亩,奴婢相同,年老身死,还田。新附民户,每3口,加宅田1亩,奴婢5口1亩。桑田及宅地为世业。受田后不准迁徙。地方官按级给公田。均田制仅分配无主荒地,未触及地主原有土地,占有奴婢和耕牛的主人,还可按奴婢和牛数多得土地。与之相适应的田租户调制度规定一夫一妇之户,岁出帛1疋、粟2石,还有力役,而有奴婢8人或耕牛20头,才缴纳同额租调。故均田制虽授给农民一定土地,但获益最多者是鲜卑贵族和中原的世家豪强。嗣后北齐、北周和隋唐皆沿此制,办法略有变更。如北齐为男年18始受田,名目、数量也不同,并对奴婢受田人数进行限制。唐代规定女子一般不受田,男子给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狭乡减半,不准买卖。但迁徙及身死无力营葬可卖永业田,自狭乡迁宽乡者也可卖口分田。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田之半,王公以下还有永业田,并按级分授给官吏职分田和公廨田。至唐中叶,因丁口滋长,官无闲田,不复给授,均田制逐渐取消。

猜你喜欢

  • 凤伽异

    唐代南诏王子。又作凤迦异。乌蛮,姓蒙氏。阁罗凤之子。天宝五年(746,一作四年),奉父命使唐,得厚遇。七年(748),入朝宿卫,唐授以鸿胪卿兼阳瓜州刺史,都知兵马大将军。十一年(752),吐蕃授予大瑟

  • 普庆寺

    藏传佛教寺庙。俗称“黄庙”,又称“亲王四苏木庙”。位于新疆乌苏县八音沟。清同治年间(1862—1874),由帕勤塔亲王和棍噶札勒参主持修建。有哲学、医学和历法学三院,呼图克图住持。解放初有喇嘛200余

  • 只勒都

    牲畜或食用兽屠宰后连在一起的头、气管和心肺。蒙古语音译。鄂温克语及达斡尔语亦同此音、意。出自《蒙古秘史》,旁译作“半截腔子”,总译作“头皮带肺子”。蒙古、鄂温克、达斡尔等族古代信仰萨满教,认为这部分是

  • 雅尔河

    河流名。嫩江支流。位于内蒙古东北部。发源于兴安岭索伦山之谷地。全长400余公里。会巴林河、阿敏永河、乌达伊河、济心河,南流经札赉特旗之东,北流入嫩江。上游左岸多断崖,右岸丘陵,下游渐次扩大,水质澄清,

  • 驻藏粮员

    清朝派驻西藏管理驻藏官兵军需粮务及藏民事宜的官员。亦称粮务员。乾隆年间(1736—1795),自打箭炉外至西藏设粮台6处,置文官同知1员,管理兵粮,收纳藏民贡赋及安谧地方,复置游击、守备、千总、把总等

  • 塔里卡拉

    见“塔热克”(2158页)。

  • 拉萨

    地名。亦作喇萨、拉撒。藏语音译,意为“圣地”、“佛地”。位于西藏中部,拉萨河中游。西藏自治区首府。古称逻些或罗娑,意为“山羊地”,为吐蕃都城。唐文成公主入藏,奉释迦佛像至此,遂改今名。因全年日照充足,

  • 荡姐羌

    西羌的一支。见“当煎羌” (763页)。

  • 土尔扈特汗国

    国名。17世纪30年代建于伏尔加河下游。17世纪20年代末,土尔扈特部长※和鄂尔勒克,因四卫拉特内部不睦,牧地紧张,率众5万户,自塔尔巴哈台(今新疆塔城地区)西越哈萨克草原,至额济勒河(即伏尔加河)下

  • 扎什造币厂

    西藏地方政府设在拉萨北扎什地方的造币厂。宣统元年(1909),设置。铸有称“桑冈郭田”、“雪阿”、“格桑章噶”的银币和称作“噶启介”、“噶阿”“噶启松”的铜币。次年被驻藏大臣查封。同时另铸造称为“宣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