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黑勒威勒
清初科罪之名。满语音译,“判罪”的意思。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天命(1616—1626)中,“定若干两银之罪”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创设,清太宗皇太极相沿。王士祯《池北偶谈》:“顺治中,百官罚俸者,有土黑勒威勒之名;康熙中,尚沿旧制,未久停止”。罚俸有轻有重,轻者一次罚年俸银十分之一,重者则罚俸一年,甚至二年。一说,原义即“定罪”;兵差无年俸可罚,尚应包括“鞭责”等轻判在内。
清初科罪之名。满语音译,“判罪”的意思。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天命(1616—1626)中,“定若干两银之罪”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创设,清太宗皇太极相沿。王士祯《池北偶谈》:“顺治中,百官罚俸者,有土黑勒威勒之名;康熙中,尚沿旧制,未久停止”。罚俸有轻有重,轻者一次罚年俸银十分之一,重者则罚俸一年,甚至二年。一说,原义即“定罪”;兵差无年俸可罚,尚应包括“鞭责”等轻判在内。
见“出万山卫”(568页)。
古族名。又作离戎。①西戎之一支。因居陕西临潼新丰骊山下,故名。有故骊戎国,秦曰骊邑。国君姬姓,曾与秦人先世通婚。春秋时,晋献公伐之,得骊姬,后为晋所并。 ②指“丽土之狄”(984页)。
明清时壮族、布依族土司统治区域的田地名称之一。流行于桂西及黔西南罗甸、望谟、安龙、贞丰等地。由土官授与其子境内土民耕作。耕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转让、典卖。耕作期间,收获归耕者所有,不需缴纳公
?—1639清初将领。蒙古族。博济吉特氏。科尔沁部人。后金天命七年(1622),随明安归附努尔哈赤,授二等参将。天聪三年(1629),随皇太极征明,攻遵化,力战破明总兵赵率教,以功进三等梅勒章京。六年
见“诸抹”(1951页)。
珞巴族※巴达姆等部落未婚女青少年集体住宿的四方房屋。设在村寨中央,内有火塘,由一有经验的姑娘负责管理事务。夜间,年老妇女常在此向女青少年讲述神话、历史传说、故事,教授歌舞,传授农业、纺织等生产技术知识
河流名。与右江流域同为壮族最集中的聚居区,故常以左、右江代表壮族地区。源于今广西靖西丽江,自靖西流入越南北境,复东流入广西龙州水口圩,在龙州上金纳明江后称左江,经龙州、崇左、扶绥,至邕宁宋村(亦称合江
契丹、汉、蒙、藏文墨书题记。位于内蒙古扎鲁特旗乌兰哈达乡四家子屯西北阿贵山腰距地面约40米处,洞宽6米,径深12米。洞内外壁上题记共21处,有4种文字,其中汉文最清晰,有“乾统七年(1107)五月”、
①清代八旗编审人丁之称。其制3年编审1次。沿用“三年则大比”(《周礼·小司徒》)古制,原义即每届3年再次简阅天下民数、民实(指地亩、牲畜、房屋等生活资料数目。周代民间基层组织:五家立一“比”,五比为一
傣语音译。明代傣族麓川(治今云南瑞丽县)思氏地方政权中的统兵官。《百夷传》:“昭录领万余人”,相当于万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