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地名。又名海兰儿、呼伦布雨尔。因其地有呼伦、贝尔两湖,故名。在今内蒙古自治区东北部。其地东西410里,南北792里。东至齐齐哈尔,西、南邻蒙古,北至黑龙江。唐虞属山戎地。周、战国、秦属东胡、山戎地。汉
1861—1944近代中国伊斯兰教著名经师。字传三。陕西西安市人。回族。出身经师世家。承家学,后受教于著名经师者万选、穆原复之门下,学习阿拉伯文、波斯文及伊斯兰教典籍。先后于光绪十一年(1885)、二
即“卡宛”(545页)。
清代文献对西藏地方僧俗文武官员的统称。 《卫藏通志》有“番目”篇。乾隆五十七年(1792)规定藏内管兵武职官员设代本、如本、甲本、定本及边界营官,按级逐层管束丁兵。噶厦政府文职官员为噶伦、商上仔琫、商
州名。广东瑶族主要聚居区。隋开皇十年(590)置,治桂阳县(今广东连县)。唐时辖境相当于今连县、连南、阳山等地。元至元十七年(1280)升为路,不久复为州。清康熙时曾在此设理瑶同知,驻三江口城,专理瑶
即“索伦”(1829页)。
清与民国时期官署名。全称“库玛尔路协领公署”。因所辖居民分布在呼玛尔河流域而得名。康熙年间(1662—1722),清廷为加强对鄂伦春族的管理,在设立布特哈总管衙门的同时,根据鄂伦春族的氏族组织及分布地
蒙古语音译。又作“札尔扈齐”,意为“掌管诉讼之人”。准噶尔兀鲁思负责司法的官员,辅佐图什墨尔治理政事,兼办一切刑名贼盗案件。定员6名。后清廷授六札尔固齐为散秩大臣。
渤海王国置。为上京龙泉府所统3州之一。《辽史·地理志》载佐慕、扶罗、丰水3县为其所属。治所在今黑龙江省宁安县西南镜泊湖北城墙砬子(一说在湖西今吉林省敦化县一带)。辽灭渤海后,居民多被迁至今辽宁义县附近
?—1885清朝宗室、大臣。满洲正蓝旗人。道光十八年(1838),中二甲一名进士,累官大学士。二十七年(1847),以凤凰城(今辽宁凤城县)边栅与旧制图栅里数不符,同盛京将军奕湘往勘定界。三十年,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