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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协议

全称《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因共有17项条款,故名。由中央人民政府以李维汉为首的4名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阿沛·阿旺晋美为首的5名全权代表于1951年5月23日在北京正式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巩固国防,一切涉外事宜均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实现祖国领土和主权的统一;西藏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西藏内部的团结;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依据西藏实际情况,发展农牧工商业和民族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改善人民生活;改革必须实行,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等。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以及西藏人民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被该协议用法律形式进一步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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