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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临时约法

即《中华民国鄂州约法》。清宣统三年(1911)八月由宋教仁等起草,九月十九日湖北军政府审订颁布。分总纲、人民、都督、政务委员、议会、法司、补则等七章,共六十条。主要内容是:1.凡湖北辖地概由鄂州政府统治,鄂州政府由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务委员与议会、法司构成。2.人民一律平等,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营业等自由与诉讼、陈请、任官、选举、被选举等权利,人民人身及家产不得非法侵犯。3.都督由人民公举,代表鄂州政府总揽政务;政务委员依都督之任命执行政务;议会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参加议决各项法案,并可向政务委员提出条陈、质询或弹劾;法司以都督任命之法官组成,负责审理民事及刑事诉讼。是为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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