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①官名。战国时秦国掌法之官。《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后用以称法司之官。②明代道官。为龙虎山正一真人的僚佐。
①官名。战国时秦国掌法之官。《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后用以称法司之官。②明代道官。为龙虎山正一真人的僚佐。
在今缅甸北部新维北。《读史方舆纪要》云,明万历三十二年(1604)陇川孟卯土酋叛明附缅,负隅于木邦境内慕义山,即此。
旧石器时代晚期的文化。因1923年发现于今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县水洞沟而得名。遗址经多次发掘,所得石器甚多。石片多用间接打制法制成,石器类型有尖状器、刮削器、砍砸器。尖状器器形规整,加工精致。刮削器数量
官名。南朝梁、陈置,三品蕴位,为流外官职。当属太官令。
亦称丝头红毯。唐时,宣州(今属安徽)所产红色丝织地毯,质地优良。从贞元时起,即为贡品。
南宋抚州金溪(今属江西)人,字子美。因讲学梭山,号梭山居士。隐居不仕。与弟九龄、九渊并称“三陆”。全祖望谓:“三陆子之学,梭山启之”(《宋元学案》卷五十七)。为学“以切于日用者为要”,强调在日常生活中
即“胡商”。
官署名。北宋元丰改制,分刑部而置,掌详覆之事。以刑部侍郎分领,下设郎中、员外郎佐理之。南宋初罢,绍兴二十六年(1156)复置,以刑部郎官一人领其事。
官名。新莽地皇元年(20)分大司马为前后左右中五员,分掌军政。更始政权亦分设左、右大司马。东汉初合为一员,旋罢。三国吴孙权赤乌九年(246)复分置左、右,孙亮建兴中减为一员。十六国后赵侯子光起事,聚众
1009—1059北宋建昌军南城(今属江西)人,字泰伯,世称盱江先生。举茂才异等不中,倡立盱江书院,学者近百人。仁宗皇祐初,范仲淹荐为试太学助教。嘉祐中,历任太学说书。王安石以其与曾巩并称,谓“李泰伯
书名。即《集古录跋尾》。北宋欧阳修撰。十卷。收有历代铜器铭文、碑刻跋尾四百余篇。题材广泛、内容丰富,是中国现存较早的研究金石文字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