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草案
法律名。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制定。分总则与分则两编。第一编总则,为全编纲领,下分十七章八十七条。规定刑法之效力、犯罪与量刑及各种处理原则,诠释刑律中用语之意义、规定其范围之限制。第二编分则,为刑事各种罪行的具体名目、内容及科罪、量刑与惩处办法,分三十五章三百八十三条。每类罪及量刑与惩处办法为一章,如内乱罪、国交罪、外患罪、渎职罪、重婚罪等。
法律名。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制定。分总则与分则两编。第一编总则,为全编纲领,下分十七章八十七条。规定刑法之效力、犯罪与量刑及各种处理原则,诠释刑律中用语之意义、规定其范围之限制。第二编分则,为刑事各种罪行的具体名目、内容及科罪、量刑与惩处办法,分三十五章三百八十三条。每类罪及量刑与惩处办法为一章,如内乱罪、国交罪、外患罪、渎职罪、重婚罪等。
中国哲学名词。指运动与静止、变与不变的关系。源出《易·艮·彖》:“时止则止、时行则行,动静不失其时,其道光明。”意为动静应以时间条件的变化为转移,才符合事物的规律(“道”)。三国魏王弼将《周易》与《老
?—1216南宋琼州(治今海南琼山)人。黎族。其先世世袭琼管(今海南北部各县)安抚司,辖三十六峒黎族。绍兴间,其母黄氏以“抚谕”诸峒有功,受封为宜人,无子。淳熙八年(1181)宋廷准王氏袭封。以治理本
官名合称。魏晋时有东、南、西、北中郎将。东晋时职权甚重,或领刺史,或持节为之。南朝后由诸王充任。宋时官四品。梁时,以镇兵、翊师、宣惠、宣毅等四将军代之。大通三年(529)复置四中郎将,与镇兵等四将军同
即“秦哀公”。
战国魏邑。在今河南兰考县东北。《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三十年(前340),城济阳”(《水经·济水注》引);《史记·苏秦列传》:“(秦)决白马之口,魏无外黄、济阳”,皆即此。秦置县。
?—1043西夏人。景宗元昊时大将,野利后从父。任监军,与弟遇乞分掌左右厢兵,驻天都山,号天都大王。天授礼法延祚四年(1041),奉元昊命,致书宋安抚副使范仲淹。次年,遣部下诈降于宋,被识破。六年,又
清内蒙古诸盟之一。以会盟地在四子部落境内乌兰察布山下,故名。隶理藩院,辖四子部落一旗、茂明安一旗、乌喇特三旗、喀尔喀右翼一旗等四部共六旗。东界锡林郭勒盟,南界察哈尔,北界瀚海,西界阿拉善厄鲁特。今内蒙
官名。五代后周广顺二年(952)置,总领殿前诸班。宋初沿置,位在殿前都点检之下,废殿前都点检后,遂为殿前司长官。掌殿前诸班、诸直及步骑诸指挥名籍,凡统制训练、番卫、戍守、迁补、赏罚,皆总其政令。政和四
官署名。又称司市钱府。新莽始建国二年(10)置。长安、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五均司市师均设,有丞一人主之。掌五均赊贷事务,凡工商采取金银铜锡及龟贝者,皆须自占于该府。
元代诸王封号,授驼纽金印。皇庆二年(1313),宗王不答失里受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