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官员注授差遣的方法之一。在任职官任职期满或够一定期限移授其它差遣,称为移注。
官名。西魏、北周冬官府司土中大夫陶工中士佐官,员一人,正一命。
官名,两汉皆置,掌领越骑宿卫兵,两汉时俸六百石,东汉时俸千石。属越骑校尉。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后汉书·百官志四》。
官名。元置,正九品,员额一人,属河东陕西等处都转运盐使司。掌管解盐场之事。副职为同管勾,从九品,员额一人。
州吏名。北齐司州置,地位在都官从事之下,所掌则同。参见“都官从事”。
官名。即刑部都官司,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都官。
官署名。晋朝司徒府僚属增设左西曹后,改原西曹为右西曹。南朝沿置。参见“西曹”。
官名。清末责任内阁属官。宣统三年(1911)四月成立责任内阁,始置。一人,简任。职任辅佐局长管理局务,局长有事故时得代行其职。
官名。元朝置。太宗二年(1230),以赵昉、刘桓、王贞、刘子振、高廷英、贾从、王锐、侯显、程泰、李天翼十人分任燕京、宣德、西京、太原、平阳、真定、东平、北京、平州、济南十路征收课税副使,辅佐各路征收课
见“阑遗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