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吧>历史百科>古代官职>领民酋长

领民酋长

官名。北魏置。委任依附其政权的少数民族首领为之,可世袭。北齐沿置。有“第一领民酋长”,“第二领民酋长”“第三领民酋长”等,详见各条。


官名。北魏地方制度,除在汉族地区实行郡县制度,以护军制度统治汉人以外的异族之外,对于其统治民族鲜卑本族或早期降附的其他少数民族则保留酋长制。依照部落原来居住的地区的大小分封给各部落酋领,各部落酋领其初沿袭原有习惯称作“汗”,后来改用汉名,称为酋长,其所辖之地大小不一,大的有三百平方里,小的亦有一百平方里。部落的人口一般接近一万户,每户出武士一人,组成军队,由酋长统率。酋长因其辖境大小及人口多寡又有第一等酋长、第二等酋长、第三等酋长之别,简称第一酋长、第二酋长、第三酋长(据《隋书·百官志二》所载北齐官品,第一领民酋长,流内比视从三品;第二领民酋长,流内比视从四品:第三领民酋长,流内比视从五品),其品秩仅稍次于上、中、下三州刺史,可见领民酋长的地位仅次于刺史。他们常率领所部武士从征四方,亦得离开部落出任中央或地方官员。此类鲜卑本族部落,其分布不限于北边诸镇,前期京畿地区,如代郡西部及善无、秀容等地亦普遍设置。孝文帝迂都洛阳以后,部落酋长原则上应南居洛阳,但为联络部落与酋长的感情,许其冬居洛阳,夏返部落。至魏末大乱,部落南徙,于是部众随从酋长征战,迁徙不常,与过去世代定居有其固定地域者完全不同。在其既入汉人地区,且又迁徙无定的情况下,部族逐渐衰微或逐渐华化,经过数十年之后,部族遂行瓦解而不复可考。

猜你喜欢

  • 刑部侍郎

    官名。隋文帝初始置,为尚书省都官曹所辖刑部曹长官,从五品,相当于后代郎中。开皇三年(583)改都官曹为刑部,炀帝大业三年(607)置侍郎一人,正四品,为刑部副长官,协尚书同掌部务。改原头司刑部侍郎为宪

  • 礼部右侍郎

    官名。明、清礼部之副长官。明朝始设,一人,正三品,与左侍郎同佐尚书掌部务。清沿明制,定满、汉各一人,从二品。宣统三年 (1911),礼部改为典礼院,遂废。详“礼部左侍郎”。

  • 批答

    官文书名。宋朝执政官以上有章奏请,皇帝降“批答”答复,以示厚遇; 执政以下官则降诏答复。

  • 京师地方审判厅

    官署名,清朝末年置,掌审判,重罪为初审,轻罪为二审。其官有:厅丞一人,从四品。刑科、民科推事官三十人,从五品。典簿二人,正七品。主簿二人,正八品。检察长一人,正五品。检察官五人,正六品。见《清史稿·职

  • 劝农使司

    官署名。金朝置,掌劝课天下力田之事。其官有使一员,正三品。副使一员,正五品。见《金史·百官一》。官署名。金置,掌劝课天力田之事。泰和八年(公元1208年)罢,贞祐间复置,设使一人,正三品;副使一人

  • 步军副尉

    官名。简称“副尉”。清朝八旗步军营之属官,顺治五年(1648)设。雍正四年(1726)增设“步军参尉”。乾隆十九年(1754)改步军副尉为“协尉”,步军参尉为“副尉”。额设满洲十人,蒙古八人,汉军八人

  • 御羞丞

    官名。西汉置,初属少府,后属水衡都尉,员二人,为御羞令副贰。官名,汉武帝置,助御羞令掌管御羞苑。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水衡都尉》,参看“御羞令”条。

  • 佐将

    官名。太平天国后期增设之朝上职官。天历庚申十年 (1860) 始设。在此之前,为军中带兵官之通称,后逐渐演变为次于主将的正式职官。又有大佐将之职,官阶亦低于主将。官名。太平天国后期设置。在前期,佐将是

  • 八作使

    官名。宋初置,属东班诸司使。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分为东、西八作使。通常不领本职,仅为武臣迁转之阶。真宗咸平元年(998)定为同六品,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改为正七品。徽宗政和二年(

  • 并省录尚书事

    官名。北齐置。总管设在晋阳的并州尚书省事务。《北齐书·高祖十一王传》: “自孝昭、武成时,车驾还邺,常令(高)湝镇晋阳,总并省事,历司徒、太尉、并省录尚书事。”其职掌与“录尚书事”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