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吧>历史百科>古代官职>除籍

除籍

官制用语。又称削籍、落籍。宋朝学制和官制中的一项规定。太学生严重违犯学规,或请长假满一年,即予除籍。官员犯某些罪过,以除籍为处分,降为平民。文武官因故亡没者,例皆除籍。


(1)指官员开除名籍,为官员处罚方式之一。《芒雒遗文》记北魏《李超墓志》:“宰沁水县,臣政崇治,绰居尤最,为受罪者所诬章,宪台误听,被兹深刻, 除名为民。”宋制,文官二十年以上不到吏部,武臣因事亡没,皆除籍。(2)指开除学籍,又称削籍、落籍。宋制,太学生严重违反学规或请长假一年,均予除籍。州学外舍生在学公试三次不及格不能升补内舍,除籍罢归本县。县学生岁升试三次不及格,或三年不参加岁升试,亦均予除籍。

猜你喜欢

  • 外城预审厅

    官署名。同“内城预审厅”,见该条。

  • 初级检察厅

    官署名。清末地方检察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 (1907) 后始设于京师、东三省等地,宣统二年 (1910) 各省渐设。掌对同级审判厅案件的检察事宜。置检察官一人,并录事等。官署名。清末始设,配置在初级

  • 典军中郎

    官名。三国吴置。属典军 (吴置中、左、右典军,掌禁军)。《三国志·顾雍传》: “ (丁) 谞至典军中郎。”官名,三国吴置,属典军,掌禁军。《三国志·吴书·顾邵传》:“初,钱唐丁諝出于役伍……邵皆拔而友

  • 议郎给事中

    官名,属郎中令,掌议论得失。《后汉书·桓谭传》:“大司空宋弘荐谭,拜议郎给事中。”

  • 法制院院长

    官名。即“法制院院使”。

  • 大官丞

    官名。即“太官丞”。

  • 内给事

    官名。北魏置,侍从禁闱,任用士人。《魏书·杨播传》: 杨椿“以端慎小心,专司医药,迁内给事,与兄播并侍禁闱。”隋朝为宦官,于内侍省置四员,从五品下; 炀帝大业三年(607)改内承直。唐高祖武德四年(6

  • 浙江司员外郎

    官名。即“浙江清吏司员外郎”。

  • 征蛮大都督

    官名。北魏置。《魏书·张熠传》: “庄帝还宫,(张) 熠出除镇南将军,东荆州刺史,寻加散骑常侍,征蛮大都督。”

  • 武威司马

    官名。北周置,为散官。二命。散官名。北周置, 秩二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