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房法
选举制度。宋朝贡举考试考校试卷的一项规定。举人三场试卷,分发贡院帘内各房,由点检试卷官考校,决定高下去取。若举人与本房考官有亲属关系,则应避嫌,将试卷转别房考校,称避房法。铨试、公试、上舍试亦行此法。
科举考试防弊措施之一。宋制,省试时,应试者三场试卷,分发贡院帘内各房,由点检试卷官考校,决定是否录取和等第高下。遇应试者与本房考官有亲戚关系时,得转送他房考校,称“避房法”。铨试、公试等均采用此法。
选举制度。宋朝贡举考试考校试卷的一项规定。举人三场试卷,分发贡院帘内各房,由点检试卷官考校,决定高下去取。若举人与本房考官有亲属关系,则应避嫌,将试卷转别房考校,称避房法。铨试、公试、上舍试亦行此法。
科举考试防弊措施之一。宋制,省试时,应试者三场试卷,分发贡院帘内各房,由点检试卷官考校,决定是否录取和等第高下。遇应试者与本房考官有亲戚关系时,得转送他房考校,称“避房法”。铨试、公试等均采用此法。
官名。南朝尚书省删定曹长官通称。宋六品,梁五班,陈四品、秩六百石。
官名。亦称吏曹都令史。两晋以来尚书省置都令史八人,协助尚书左、右丞管理都省事务,监督诸曹尚书,参与政要。权任虽重,用人常轻。至南朝梁始重其选,置殿中、吏部、金部、左民、中兵五都令史,梁武帝天监九年(5
知州与通判合称。
官署名。明洪武六年(1373)置,隶于工部所属之将作司,设正提举一人,副提举二人。掌兴建造作之事。十年罢。
官署名。北齐置,设仓督。隶司农寺导官署。掌供宫廷用粮。
官名。西汉置,《史记·仓公列传》中提到有“齐太医”、“齐王侍医”,均为王国主医药之官。
官署名。简称考功司。明清吏部四司之一。掌理官吏考课、黜陟之事。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考功部置。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洪熙元年 (1425) 南京吏部亦置,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 (16
官名。北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置,为从八品医官阶官。医官名,也是医官官阶名。宋代设此医官,供内诗。见《宋史·职官九·医官》。
官署名。南宋初置,隶宣抚司,掌招纳沦陷区军民。
官名。金设此官,掌管发行兑换纸币交钞等事务。详见“交钞库”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