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吧>历史百科>古代官职>通判

通判

官名。宋朝置。又称“半刺”,俗称“”。太祖乾德元年(963),始置于湖南诸州。二年,惩五代藩镇专擅之弊,又置于各藩镇,皆以朝臣充任。因有与州郡长官共同处理政务之意,故名。其后遂为定员。州郡之政皆需通判与长吏签议连署方许行下,且所部官吏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刺举上闻,即握有监察官吏之实权,故又号称“监州”。南宋亦置,平时为州、府副长官,战时则专任钱粮之责,元朝不置。明朝于地方各府置,为府之副职,位于知府、同知之下,正六品。无常职,无定员。与同知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清沿明制,设于各府,亦正六品。与府同知分掌粮盐、督捕、河工、水利、职事修废、清军、理事诸务。京府通判例以通政使司经历、知事、京县知县、外府通判等升任,外府通判例以詹事府汉主簿、兵马司副指挥、京县县丞、知县、布政司经历等升任。又,清之直隶厅亦有以通判为行政长官者,其名有理事通判、抚民通判等。其制同直隶州知州及知府,直隶于布政司。另设有专管河道之通判及海防通判。因通判之职类似汉之别驾从事史,故又别称“别驾”。又以在府之位列知府、同知之下,又别称“三府”。


官名。宋初置,与知府知州共理政事,知府公事,并须长史、通判签议连书,方许下行。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等事,可否定裁决,与守通签,所属官吏有善否修废,得刺举以闻。辽金元不设。明代府设通判,分掌粮运、督捕、水利等事务。清代沿置,府称通判,州称州判。见《续通志·职官二·大都护府》、《续通志·职官七·各府》、《清通志·职官六·通判》、《历代职官简释·通判》、《历代职官表·知府》。

猜你喜欢

  • 当郡都督

    官称。北魏指由太守兼任本郡都督,管理军务。《北齐书·封隆之传》:“魏朝以河内要冲,除隆之龙骧将军、河内太守,寻加持节、后将军、假平北将军、当郡都督。”

  • 当州都督

    官称。北魏指由刺史兼任本州都督,管理军务。《魏书·杨播传》:“永安(528—530)初,诏除(杨)津本将军、荆州刺史,加散骑常侍、当州都督。”

  • 巾车

    官名。春秋置。车官之长,掌公车政令、器物。《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车马有所,宾从有代,巾车脂辖。”杜预注: “巾车,主车之官。”《仪礼·大射》: “遂命量人,巾车张三侯。”郑玄注: “巾车,于天子

  • 太子太傅

    官名。与太子少傅并称太子二傅。西汉初掌保养、监护、辅翼太子,昭、宣以后兼掌教谕训导。秩二千石。与太子少傅同领太子门大夫、庶子、洗马、舍人等东宫官属。新莽改名太子师。东汉复故,秩中二千石,掌辅导太子,不

  • 教坊

    见“教坊司”。官署名。掌教习音乐,俳优杂技。《新唐书·百官三·太乐署》:“武德(高祖李渊的年号)后,置内教坊于禁中。武后如意元年,改曰云韶府,以中官为。开元二年,又置内教坊于蓬莱宫侧,有音声博士、第一

  • 疆吏

    官名。春秋时鲁国等置。负责边疆守卫。《左传·桓公十七年》: “于是齐人侵鲁疆,疆吏来告。”参见“封疆大吏”。官名。1、守疆的官吏。《左传·桓公十七年》:“齐人侵鲁疆,疆吏来告。”2、明、清称督、抚为疆

  • 法医研究所

    司法行政部直辖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八月十四日公布的《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暂行章程》的规定,掌理关于法医学的研究,编审民、刑事案件的检定、检验,及法医人材的培养事宜。

  • 柔远后司

    官署名。清朝理藩院绪司之一。康熙三十八年 (1699) 分柔远司而置。乾隆二十二年(1757)改为旗籍司。

  • 掌材上士、中士、下士

    官名。西汉有主章长丞及东园主章,均为掌木材之官,东汉又有材官校尉,东晋改材官校尉为将军,南朝沿置,北周置掌材上士,正三命;掌材中士,正二命;掌材下士,正一命,属冬官府匠师中大夫。

  • 尚左郎中

    官名。南宋置,参掌尚书左选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