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吏
即贪官,贪污受贿的官员。《后汉书·桓帝纪》:“赃吏子孙,不得察举。”
即贪官,贪污受贿的官员。《后汉书·桓帝纪》:“赃吏子孙,不得察举。”
官名。又称“副宪”。明清都察院之副长官。佐左都御史掌院事。明洪武十六年 (1383) 设。左、右各一人,秩正四品。十七年升秩正三品。洪熙元年 (1425),南京都察院设右副都御史一人。清顺治元年 (1
官名。清末新陆军职官。光绪三十年(1904)定新陆军营制,始置。每镇一人,正五品,正军校充,奏补。掌领镇军乐队事宜。
国民参政会休会期间的驻会组织。见“国民参政会”。
官名。明清礼部教坊司之主官。掌殿廷朝会乐律及舞仪之事。明朝设一人,正九品。清顺治元年(1644) 沿设,一人,亦正九品。雍正七年 (1729)裁。
官名。清朝内务府都虞司之职官。额设五人。佐郎中理司事。
汉朝宫中女官名号,秩视二百石。女官名,也是皇帝的妃子之一,汉元帝始置,为“增级十四”中的第十三级,俸二百石。详“保林”条。见《汉书·外戚传上》。
官名。晋朝置,掌督运军粮。《晋书·五行中》: “丞相府斩督运令史淳于伯”,“是时,后将军褚裒镇广陵,丞相扬声北伐,伯以督运稽留及役使赃罪,依军法戮之。”
官名。明于洪武二十九年(1396)于詹事府左春坊置。一人,从八品。与左、右司直郎及右清纪郎掌太子东宫弹劾、纠举之事。不常设。
官名。北魏置。为皇帝左右的侍从首领,在皇帝外出或游猎时亦随同前往。充任此职者有士人。亦有宦者,多由中散迁任。见《魏书·苟颓传》、《阉宫传》。
见“封疆大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