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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保处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五月二十六日公布《省警保处组织法》,将各省的警务处与保安处合并为警保处,仍隶属于省政府。其职权为掌理全省警察及保安事务。内部组织有六科、三室:第一科,掌警察及保安部队的组织、编制、外事、交通、消防、卫生、建筑、风俗、禁烟等项警察业务及铁路、税务、盐务、森林、工矿、渔业、航业等专业警察的联系事项;第二科,掌理警察及保安部队教育及校阅事项;第三科,掌理治安、搜集情报、监督治安行政及绥靖计划,警力配备、调遣,公私武器管理,户口调查等事项;第四科,掌防空业务的计划、设施、指挥、督导、考核等事项;第五科,掌理司法警察及处理违禁出版物;第六科,掌理警察及保安部队的经理、经费以及处内的庶务、出纳,财产、公物的保管等事项;会计室,掌本处会计事务;统计室,掌本处各项统计事务;人事室,掌本处人事管理事务。警保处的人员编制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凡直属机关部队人数在一万人以上,或全省县、市、设治局在八十个以上者为甲种警务处,设处长一人,副处长二人,秘书主任一人,秘书四至六人,科长五至七人,视导六至十人,编审三至五人,技正四至八人,人事主任、会计主任、统计主任各一人,科员四十五至八十人,技士五至十人,办事员四十至六十人,雇员四十至五十五人;总人数在一百五十九至二百五十八人之间。凡直属机关部队在六千人以上九千九百人以下,或全省县、市、设治局在五十个以上七十九个以下者为乙种警务处,设处长一人,秘书三至五人,科长五至七人,视导五至八人,编审二至四人,技正三至六人,人事主任、会计主任、统计主任各一人,科员四十至六十五人,技士四至八人,办事员、雇员各三十至五十人;总人数在一百二十八至二百一十人之间。凡直属机关部队或全省县、市、设治局个数少于乙种警务处者为丙种警务处,其人员编制又减于乙种警务处,总计人数在九十三至一百六十八人之间。此外,在一些业务比较单纯的省份,警保处的编制也可以少于丙种的最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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