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察刑狱司
宋朝“纠察在京刑狱司”省称。
宋朝“纠察在京刑狱司”省称。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仿《周礼》掌货赂置,北周沿置。秩官府宾部中大夫属官,正二命。下设掌货赂下士以佐其职。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
官署名。清朝盛京刑部所属四司之一。康熙元年 (1662) 设。掌讯办私刨、私贩人参案件。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均以满员充任。光绪三十一年 (1905) 裁。
汉朝皇室及封君在汤沐邑内所得赋税收入,皆归其私有,供其日常享用,故称之为私奉养,不领于国家经费。
官名。简称河南司郎中。① 明清户部河南清吏司之主官。掌司事。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河南部郎中设,一人。南京户部河南清吏司亦设一人,皆正五品。清顺治元年(1644)沿设,汉郎中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
见“六察”。
在和平条件下使民以粮谷捐官的制度。秦在战国时即已实行此制,其用意在于劝农。《商君书·靳令》说:“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不过实际上纳粟拜爵在整个秦代,见于文献记载的仅有一例
清朝官缺之一种。即由八旗充任的武职官缺。如侍卫处、八旗在京各营、各省驻防,以及銮仪卫除汉銮仪使外皆是,由满洲、蒙古、汉军各旗分任。
官名。见“通直”。
见“催纲官”。
宋朝文臣寄禄官阶通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