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清
官制术语。参见“第一清”。
官制术语。参见“第一清”。
官名或官署名统称。汉朝、两晋及南北朝时期指刺史、侍御史及尚书左、右丞等有监察权的官员。《后汉书·左雄传》:“监司项背相望,与同疾疢,见非不举,闻恶不察。”宋朝诸路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有监察
官名。清末省级教育行政长官。光绪三十一年(1905)设。每省一人,正三品,作为督抚属官,位布政使之次,提法使之前。掌总理全省学务,选用僚佐,旌别属官,管理驻防学务,聘用外国教员等事宜。官名。清置,光绪
清代县衙公人分班之一。掌捕贼。
宫中女官名。南朝宋明帝定后宫百官时置,属宣融房,五品。
官名。晋朝改协律都尉置,职掌略同,隶太常。南朝宋、齐省,梁、陈复置。参见“协律都尉”。官名。晋置,掌乐律,为乐官。见《通典·职官七·太常卿·协律郎》。
官名。西魏、北周地官府民部中大夫属官,正三命。职掌参见“县伯中大夫”。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属东王府,员额二人,官阶为职同将军。参见“典厨”。
官署名。唐朝置,为五房之一。玄宗开元(713—741)中设于政事堂,与枢机房、兵房、户房、刑礼房分曹以主众务。北宋初期,设于中书门下,为六房之一。掌后妃、诸王、公主册封,驸马除拜,京官、幕职州县官注拟
官制用语。宋朝官员和吏人转迁的一项规定。朝廷内外各司吏职,原该年劳补官者,依法准许自愿改换相应官资,注拟差遣,称“比换”。官员亦可比换其他类别的相应官资。
即郎官。《后汉书·明帝纪》:“馆陶公主(光武帝女)为子求郎,不许,而赐钱千万。谓群臣曰:郎官上应列宿,出宰百里,有非其人,则民受其殃,是以难之。”故称郎官为星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