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又称南河河道总督。清朝督理江南河道之最高长官。总督江南河道,掌理黄、淮汇流入海,南北运河泄水行漕及瓜州江工,支河湖港疏浚、堤防之事。雍正七年 (1729) 改总河设,驻清江浦,并设副总河一人襄理
官名。即兵部郎中,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兵部郎中。官名。唐高宗龙朔二年,改兵部郎中为司戎大夫。咸亨元年复旧。见《通典·职官五·兵部尚书》、参看“兵部郎中”条。
官府文书名。凡颁降御笔或圣旨,直接交付有关官府执行,称“中旨”。
官署名。元朝置。秩从五品,隶长信寺,设于世祖至元二十五年 (1288),掌大都、上都二铁局人匠及怯怜口人匠,以材木铁炭皮货等物供斡耳朵各帐房所需。置达鲁花赤、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后于长秋寺、承
内务部直辖机构。北洋政府时期每当各地出现水旱等灾,其灾情比较严重时,一般即在内务部设置赈务处,负责赈济事务,事毕撤销。民国九年(公元1920年)十月,直、鲁、豫、晋、陕各省旱灾严重,除派员办理赈粜外,
①官名。主刑罚狱讼。《史记·五帝本纪》:“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春秋晋、齐、卫诸国皆置。秦汉称廷尉,西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至武帝建元四年(前137)、哀帝元寿二年(前1年)、东汉献帝建安
官名。省称主记史、记室史,汉朝郡县属吏,主录记书,催期会。官名,汉朝州郡有此官,也简称主记史、记室史、位在主记室掾之下,掌记录书,催期会。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官名。北魏置。《魏书·尉古真传》:“(尉诺) 除平东将军,赐爵安乐子。从讨姚平,还,拜国部大人。”参见“大人”。
官署名。清朝刑部所属机构。雍正元年(1723)设。主鞠讯囚禁。五年,定于原有十四司内择选满、汉司官各三人,专掌该司事务。乾隆六年(1741),改为直隶清吏司。
官名。清朝侍卫中之一种。从上三旗汉军中选拔。分四等,即一、二、三等侍卫及蓝翎侍卫,无定额。详“侍卫”。武官名。清置,选汉人才武出众者给予上三旗“行走”的名义,入为侍卫,称为汉侍卫。属侍卫处,无固定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