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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行政公署实业司

省行政公署的内部机构。北洋政府置,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划一现行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的规定,掌理下列各项事务:一、农业改良;二、农业试验场;三、蚕丝业改良和检查;四、地方水利耕地整理;五、天灾、虫害的预防和善后;六、农会;七、农业讲习;八、农林渔牧各种团体;九、畜牧改良;十、种畜检查、兽医; 十一、公私林的监督、保护和奖励;十二、苗圃、林业试验;十三、狩猎监察;十四、水产试验和讲习;十五、水产业监理、保护、奖励;十六、劝业会;十七、经营工业;十八、度量衡的检查和推行;十九、模范工场;二十、工业补助;二十一、工业试验所;二十二、工业调查;二十三、工厂监督和检查;二十四、工人教育和保护;二十五、输出品的奖励;二十六、商品陈列;二十七、保险业和其他商业监督;二十八、工商业团体;二十九、矿区调查;三十、矿业监督;三十一、矿夫保护;三十二、矿税稽查;三十三、地方自办和民办的电气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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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又称“监临官”。科举考试中乡试之监考官。总摄考场事务,除主考、同考官外,考场办事人员均归其委派、监督。明制,各省乡试皆由中央委派巡按御史充任。清制,顺天乡试用满、汉各一人,汉员以府尹充,满员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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