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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课司

官署名。明清管理盐场、盐井之机构。掌理产盐事务。明朝于都转运盐使司所属之盐场置。设大使一人为主官,下设副使等官。凡一百五十九处:两淮三十处、两浙三十五处、河间长芦二十四处、山东十九处、福建七处、广东十五处、四川十七处、云南十二处。清初沿置。隶盐运使司或盐法道。设大使一人为主官,下设攒典等吏员。凡一百一十四处: 直隶八处、两浙三十二处、山东八处、四川五处、山西三处、广东十二处、两淮二十三处、云南七处、福建十六处。如批验所与巡检司省置者,则由其兼办。


官署名。明代在各产盐场地置盐课司,掌征收盐税。其长官为大使、副使。见《明史·职官四·都转运盐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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