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隋文帝开皇六年(586)始置,一员,司主爵曹之籍帐,为主爵侍郎副贰,侍郎缺则厘其曹事,炀帝大业三年(607)废,寻置承务郎,同员外郎职。唐初复置,一员,从六品,为主爵司次官,高宗龙朔二年(662
“侍卫亲军步军副都指挥使”简称。
官名。清末户部银行长官。光绪三十一年 (1905) 设。定额一人,简任,任期五年。掌管全行事务,并为理事会议长。
官署名。民国十七年十月置,为民国政府五院之一,是全国最高立法机关,掌理议、决法律、预算、大赦、宣战、媾和、条约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国民政府委员担任;设立法委员四十九人至九十九人
官名。同“虞”。又称“吴人”。周朝置。掌山泽范囿。参见“吴人”。
官职种类。北魏置,隋、唐因之。指不带兵、没有实际职掌、仅代表品阶待遇的名号将军。北魏末战事频繁,授官较滥,北魏孝武帝永熙二年(533),规定担任官职低于自己应授品阶者,可加散号将军,享受该官的品阶待遇
使职名。唐太宗贞观(627—649)初置,每年定京官名望高者二人,分校京官、外官考核,以给事中、 中书舍人各一人之, 加此号; 考功郎中判京官考,员外郎判外官考。其后屡
官名。明朝鸿胪寺置,一人,从七品。详见“鸿胪寺左丞”。
官署名。清末责任内阁所属机构。宣统三年(1911)四月成立责任内阁,始设。掌颁发谕旨、法律、法令,收发呈递折奏,请用御宝,收掌阁印、文牍,以及会计、庶务诸事。置厅长一人,副厅长一人,并佥事、录事等。清
官名。清末民政部之职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 改巡警部参议设。正四品,左、右各一人。掌参议厅,任一部谋议之事。